一、获利180元,市监局开出10万元罚单的真相
这条新闻,网上的标题五花八门,“获利180元被罚10万,卖羊肉老太发声:罚这么重”“农妇帮患癌老人卖未检疫羊肉,赚180元被罚10万”“江苏盐城一农民卖羊肉获利180元,市监局开出10万元罚单”......
你们以为我上来就要开喷了?离谱...荒谬...讽刺...?错,我现在避免发表过激言论。看到这种标题就要小心了,这一定是一些别有用心的媒体精心策划好的陷阱,新闻中会刻意漏掉关键的信息。(呃,我也采用了这种写法看看效果咋样?)
1.被处罚的对象是“老太、农民、农妇”,弱势地位先定位好,实际上她是经营了24年的个体户(广芳羊肉经营部,2000年注册登记)。另外这几只羊是一个患癌陌生人顾某(已病故)委托帮忙处理,陈广芳说“他一个光棍,60多岁了,买羊的时候我也犹豫了,看他很穷,我才去帮的,我本来是不宰羊的。”同时呢,陈广芳的公公也是患病在床,已经无法走路。
2.获利180元,却不提6只羊的总价值,根据盐城市盐都区人民法院一审行政判决书显示:“广芳羊肉经营部购进未经检疫活羊6只,共计重量270公斤,金额8100元(进货价30元/公斤)。广芳羊肉经营部在经营者家中自行屠宰上述活羊,并在盐城市大丰区城中市场摊位对外销售,货值金额共计9607.2元,销售羊肉45公斤(卖价60元/公斤),获利180元。”(还剩4只羊和6个羊头被没收了,事后检测是合格的。)
处罚依据:“未进行检验检疫”是违反行政法的行为。《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三条规定“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十万元以上十五万元以下罚款。”
根据《江苏省市场监管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定》相关条款,第八条规定: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第十条规定了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五款情节,包括: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违法行为轻微,社会危害性较小的;在共同违法行为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当事人因残疾或者重大疾病等原因生活确有困难的;其他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
ps:杀年猪的的注意了,自己杀猪可以,但杀猪之后只能自己食用,拿到市场上卖存在风险,被抓了就罚款。
3.市监局给我硬气起来!天天搞的跟个受气的小媳妇似的,打不还手骂不还口。有舆情可以大大方方正面回应,硬钢到底,维护好“岌岌可危”的形象,不要怕被问责之类的。食品安全大于天,罚款不是目的,守护食品安全才是根本,不管是小商户还是食品生产商、批发商,只要越过红线都一视同仁,给我狠狠地罚,罚到倾家荡产、灰飞烟灭,我相信大家还是愿意站你这一边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