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汉中。女子的孩子从浮桥落入水中,女子气得拼命摇摆浮桥,想把桥上的人全部摇入水中,桥上孩子吓得大哭,管理员怒斥女子不当行为,女子还指自己孩子称,都是别人害的。
(案例来源:潇湘晨报)
双节同庆的假日期间,阳光明媚,秋高气爽,大人和孩子都得到放松和休息,趁着这个假期外出踏秋和游玩是难得的好时机,有人选择远行,有的人喜欢在家附近休闲游。
当地有一处比较受欢迎的亲子乐园,每逢节假日都会聚满了人。园子里游玩拓展项目比较多,适合一家人聚集休闲,大人可以休息,也可以和孩子们一起参与其中,游玩时乐趣横生,园内总是充满笑声一片。
在园里比较受欢迎的一个游玩项目当属水上浮桥,这座桥的两端被固定在柱上,桥栏杆就是两根绳子,桥面是由废旧轮胎组成,刷上五颜六色的油漆,游人们站浮桥时,桥身因没有固定点而左摇右晃。
站在桥上的人需要自己掌握平衡,同时还得看着脚下的桥面,稍不留神,就会落入桥面下四五十厘米的水中。因为浮桥存在一定的挑战性,所以受到了孩子们的欢迎,甚至很多家长也很喜欢这个项目。
女子带着孩子也带来了亲子乐园,当她们看到浮桥上站了几个人,左右摇摆很是刺激,女子和孩子也走了上去,浮桥上站的人多动作又不刘,桥在水面上摇摆时,女子和孩子一下失去了平衡,落入了水中。
孩子落入水中时吓得哇哇大哭,女子心疼不已,还好水不深,孩子只是湿了衣服,没有受什么伤害,在孩子得到救助之后,女子将心头的怨气全部撒到了浮桥上的孩子身上。
她转身来到桥下的水中,用力的抓住浮桥的绳子前后摇晃,桥上的大人和孩子为了保持平衡,紧紧的抓住绳子,女子见晃绳子不能使桥上的人掉下来,她又弯腰掀起桥身。
女子用尽全力,掀起一个黄色的轮胎,桥上的上的被吓得惊声尖叫,差一点就被女子掀倒。这时女子的行为被岸边的管理员看到,同时岸边的游客也对着女子大喊,不要再晃啦。
可是女子像没听到一样,一下都没有停止对桥身的晃动,管理员见在岸边阻止女子没有丝毫作用,赶紧走入水中,这时桥上的人们不再是笑声一片,而是发出连连的惊恐声。
走入水中是一名身形较为强壮的男子,男子用力将女子往岸拉,可女子的手仍旧是紧紧抓住绳子不放,又有另一名男子走入水中后,两人才将女子拉到了岸边。
到了岸边女子坐在地上不停的数落着自己和孩子落入水中的情景,管理员告诉她,刚刚的行为会给大家都带伤害,出了什么事情,你是要负责的明白吗?
可是女子根本不理会这些,她只数落自己和孩子落入水中全是因为桥上的人造成的,所以她要桥上的人全落入水中来赔偿。
据现场目击者称,这名女子的儿子上了浮桥以后在桥上左右摇动,结果自己没站稳落入了水中而大哭,而女子却执意认为是他人所致,心生怨意,想出要他人都掉入水中的想法。
最终,这名女子被请出了游乐园,并被禁止再次进入。
那么这件事情从法律上该如分析呢?
首先,女子带着孩子进入游乐园游玩,她做为孩子的母亲负有监护责任。《民法典》规定,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监护人。
女子做为监护人的职责,就是代理被监护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保护被监护人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以及其他合法权益等。
简单来说,女子带着孩子游玩的时候,对孩子的安全负有首要责任,水中浮桥本身就具有一定的风险,女子若担心孩子落入水中可以选择不上桥游玩。
其次,女子因孩子落入水中而拼命摇动浮桥的行为,属于破坏公共场秩序的行为,《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有寻衅滋事行为,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情节较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索性女子在摇晃浮桥时被工作人员及时制止,没有造成伤害,即便有人报警,女子也只会批评、警告。
同时《民法典》规定,游乐场做为经营性场所的经营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承担补充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据现场来看,工作人员对女子的行为及时制止,尽到了安全保障义务,若因女子摇晃浮桥造成伤害,受伤者可向女子要求赔偿。
事情发生之后,游乐园加强了安全措施,同时游乐场还提醒家长,外出游玩一定要注意孩子的安全。
家长是孩子成长路上的第一守护人,不仅在人身安全上负有保护义务,在情绪上同样负有正面引导的作用。
对于这件事,您有什么样的看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