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解决部分劳教人员婚姻问题的请示报告”的批复

法的正能量 2025-02-09 03:41:41

“关于解决部分劳教人员婚姻问题的请示报告”的批复

公安部

(1962年3月13日)

贵州省公安厅,并各省、市、自治区公安厅、局:

你厅2月28日“关于解决部分劳教人员婚姻问题的请示报告”收悉。为了有利于劳教人员的改造,并合理解决他们的婚姻问题,我们的意见是:

(一)对于劳教前确有婚约关系,现在双方要求结婚,或已经离婚双方又要求复婚,都应当允许向政府登记结婚或复婚。

(二)对未婚的或已正式离婚的男女劳教人员,相互间在改造中建立了感情,并且要求结婚的,可根据情况劝导他们解除劳教后结婚,如劝说无效,亦应准予向政府登记结婚。

(三)对于男女劳教人员要与原配偶离婚的,应进行教育,尽量不要离婚,经教育无效的可由其向法院提出申诉。

法治中国系列·民法(婚姻家庭·结婚)28:“关于解决部分劳教人员婚姻问题的请示报告”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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