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10月28日,公交公司早班车驾驶员冉某正常上班,驾驶22路沿路线正常行驶。当天9点,乘客刘某在A站上车,其目的地为B站。由于道路维修改道,22路公交车不再行经B站。
刘某因不知道公交线路已改道且未理会司机的报站提醒,乘车过站后与司机发生争执逾5分钟,行至万州长江二桥时演变成互殴,约2秒后司机冉涌失去对公交车控制,导致越过中心线后撞击对向行驶的红色轿车与护栏后落入长江中。
事故导致司机及刘某在内的15人遇难。这个案件大家不会陌生,对于乘客与驾驶员发生争执互殴导致重大事故,应当如何处理,在司法实践中有一定争议,主要涉及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和交通肇事罪的区分。
在司法实践中,乘客与驾驶员发生争执互殴导致重大事故,存在两种情况。
1.殴打行为足以致驾驶人员失去对车辆的有效控制,从而直接引发交通事故的。
2.殴打行为不足以致驾驶人员失去对车辆的有效控制,但引发驾驶人员擅离驾驶岗位进行互殴,导致车辆失去控制,进而间接引发交通事故的。
对于第一种情形,刑法理论没有争议地认为,由于乘客殴打行为直接导致了车辆失控,危及了公共安全。
对此,乘客的行为应当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定罪量刑,比如万州事件的乘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