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意见不是写出来的

刘哲说法 2024-12-10 17:18:49

确实有一个《公诉意见书》这样一个出庭文书,但我认为它并不写出来的,因为它不是念一遍了事。

事实上,公诉意见书是可以当庭修改的,回去润色修改之后再提交法庭也可以,或者当庭把修改的草稿提交法庭也可以。《起诉书》能这么干么?

因为公诉意见书并不盖章,有署名,但并不签名,某种意义上就是一个发言稿。

真正有效的并不是这个发言稿,而是在出庭现场的真实发言,这个真实发言会被记入庭审记录,会通过同步录音录像予以记载,而这些都是具有法律效力的。

即使这些脱口而出的话并没有记入《公诉意见书》中,也是要发生法律效力的。

反倒是《公诉意见书》有的东西,因为没有当庭说出来,或者说出来的话与《公诉意见书》明显不一致,到是要以当庭说的话为准而不是书面的《公诉意见书》为准。

这就是为什么说《公诉意见书》不是写出来的,写出来的东西不一定作数,说出来的东西才作数。

那是不是说,只要将《公诉意见书》照稿念一遍不就行了么?

虽然很多庭审就是这样,但不得不说这里边存在很大的问题。

首先是与庭审严重脱节。

你在开庭之前就把一切都想好了?

即使是背台词都可能有即兴发挥吧。

即使认罪的庭审,在细节、情景、情绪上都可能有微妙的变化,而这些变化是我们在庭审之间考虑不到的。

就比如说有家属旁听,就可能导致被告人心态的变化。

而这种变化会直接影响当庭供述的倾向性,会引发庭审走向的变化。

这些变化都是提前写好的书面化的《公诉意见书》无法预料到的。

如果庭审的情景已经与《公诉意见书》预设的情景有了显著的变化,我们还是不管不顾的照念一遍,那么法庭在场的人会不会感到很奇怪。

明明庭审上大家都那样说了,你怎么还是这么说呢,这不是有点自说自话么?

原来你只是一个念稿子的话,你根本没有一个独立意识的表达,或者也有可能是你根本没有能力融入到庭审的动态变化当中。

这样一来,不要说观众和辩护人,就连法官也听得索然无味,不知所云。

而如果庭审发生了剧烈的变化,比如由认罪改无罪,或者由无罪改认罪,又或者辩护人提交了信的证据,或者提出了对指控具有颠覆性的辩点。

如果我们对这些巨大的变化,还完全忽视,那么人们就会质疑,这个公诉人是在履行出庭职责么,还只是像应付了事。这个人是不是派出来糊弄事的。

而辩护方可能会乘胜追击,对公诉人进行穷追猛打,让公诉人在准备好的“三纲一词”中找不到回应的提示词。要么是尴尬的理屈词穷,要么是被问急了语无伦次,然后被抓住不放。

但无论哪种反应都可能产生庭审舆情,让指控方受到质疑。

之所以会产生这样的尴尬局面,就与对《公诉意见书》误解有关系,很多人认为这份文书就是用来找稿念的,是不能调整的。

这就很容易导致自缚手脚。

还有更加不好的事,容易滋生不好的工作习惯,那就是过于依赖助理草拟《公诉意见书》。

因为很有可能审查报告也是助理写的,顺便根据最后的审查意见,也让助理写了得了。《起诉书》很有可能也是这样,好在起诉书不用发挥。

但《公诉意见书》可不仅仅是一份文书,它只是出庭意见的发言底稿,真正的发言应该在你的肚子里。

如果过于依赖别人起草好的《公诉意见书》,这就很有可能导致自己阅卷不充分,对证据不了解。

因此在庭审中所发生的对证据的质疑,尤其是辩护人对全案证据的长篇大论时,自己容易跟不上节奏。又不能让辩护人慢点说,又不能让辩护人就其中引用的证据细节进行解释和说明。

只能硬着头皮说,此时在案证据中很多有利于指控的证据细节,自己就调用不起来,不能成为指控的武器。也就是《公诉意见书》所暗含的潜台词和证据基础自己不了解。

这样一来,就很难就《公诉意见书》中的观点结合证据进行展开,也不敢轻易融入到庭审的情景之中。说实话,自己可能对庭审现在的变化和焦点都有点把握不太住。

基础不牢,地动山摇,或者说不敢跃《公诉意见书》一步。

不敢超出《公诉意见书》进行发挥,害怕自己露怯,让别人质疑一下更加不知道如何回应了。

自己也知道《公诉意见书》与现场已经脱节,但感觉多少还是有一些逻辑自洽性的,至少不用现场组织语言了。

两害取其轻,与发挥一下自取灭亡,还不如找着念稿尴尬就尴尬吧。

这也是我反对公诉意见照稿的原因。

一方面我们可以有一个稿子,但这个稿子要自己写;另一方面,这个稿子不是用来念的,应该像辩护人一样庭后提交法庭。

这样可以让我们与庭审紧密融合,这是即席表达的天然特点,我们可以抬头开庭,了解庭审现场的变化,是根据现场的变化才选择我们发表公诉意见的结构和内容。

因为不用念稿子,因此我们的结构和内容也可以随时进行调整,这样就能够与庭审结合得更加紧密,听着也像是你真的在发表出庭意见。

而且因为口语表达,可以避免书面语很多冗长的句式,从而更加通俗易懂。尤其是能够看着别人进行表达,一方面更加尊重,另一方面能够一定程度上增加说服力,眼神之间也可以进行交流。

其实即席表达出庭意见,还可以倒逼公诉人加强案件审查,对证据烂熟于胸,否则也不可能脱口而出。

既然对证据熟悉,那么对辩护人的任何辩点和证据引用,就比较容易跟得上趟,就比较能够展开交锋,而且可以自如的将在案证据转化为指控的武器,可以随时进行调用。

这是任何的答辩提纲所不能替代的。

三纲一词再好,都不如自己对案件熟悉。

书面文稿可以让别人帮你准备,而脱口而出的东西别人是帮你准备不了的。

我们要的就是那个别人帮你准备不了的东西。

所谓国家公诉人,就是需要你随时准备为出庭指控能够脱口而出,需要的是强大的心智而不是简单的复读机。

因此,公诉意见体现的是公诉人对案件的整体把握和阐释,需要用心说出来,而不是几页纸念一遍了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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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哲说法

简介:你办的不是案子,而是别人的人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