醉酒驾车是一种严重的违法犯罪行为,对公共安全构成威胁。为了确保司法公正和效率,公安机关在处理醉酒驾车案件时需要收集一系列充分的证据。根据搜索结果,以下是公安机关在办理醉酒危险驾驶刑事案件时需要搜集的证据类型:
1. 犯罪嫌疑人情况的证据材料:包括人口信息查询记录或户籍证明等身份证明、驾驶证、驾驶人信息查询记录、犯罪前科记录、曾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查获或行政处罚记录、本次交通违法行政处罚决定书等。
2. 醉酒检测鉴定情况的证据材料:包括呼气酒精含量检测结果、呼气酒精含量检测仪标定证书、血液样本提取笔录、鉴定委托书或鉴定机构接收检材登记材料、血液酒精含量鉴定意见、鉴定意见通知书等。
3. 机动车情况的证据材料:包括机动车行驶证、机动车信息查询记录、机动车照片等。
4. 现场执法情况的照片和录音录像资料:包括现场检查机动车、呼气酒精含量检测、提取与封装血液样本等环节的照片,并应当保存相关环节的录音录像资料。

5. 犯罪嫌疑人供述和辩解:记录犯罪嫌疑人对醉酒驾车行为的供述和辩解。
6. 其他相关证据:根据案件具体情况,还应当收集以下证据:同车人员、现场目击证人或共同饮酒人员的证言、饮酒场所及行驶路段监控记录等;道路属性有争议时的相关管理人员、业主等知情人员证言、管理单位或有关部门出具的证明等;发生交通事故时的交通事故认定书、事故路段监控记录、人体损伤程度等鉴定意见、被害人陈述等;可能构成自首的犯罪嫌疑人到案经过等材料;其他确有必要收集的证据材料。
公安机关在办理醉酒驾车案件时,必须严格依法收集、固定和保全证据,确保证据的合法性、相关性和充分性,以便为案件的侦查、起诉和审判提供坚实的基础。同时,根据规定,对于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醉酒驾车行为,可以不予立案或采取相应的行政处罚,而不是一概进入刑事程序。这些规定旨在确保法律的正确实施,同时兼顾司法资源的合理分配和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