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资本市场通讯:联交所就库存股份发表咨询总结

毕马 2024-04-23 09:46:46

2024年4月12日,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联交所”)就有关库存股份的《上市规则》条文修订建议的咨询文件(“咨询文件”)刊发咨询总结*。主要修订包括:

*详情请见:https://www.hkex.com.hk/-/media/HKEX-Market/News/Market-Consultations/2016-Present/October-2023-Treasury-Shares/Conclusions-Apr-2024/cp202310cc_c.pdf

主要修订

删除有关注销购回股份的规定

发行人可根据其注册成立地点的法律及其组织章程文件,以库存方式持有购回股份。

采用与发行新股相同的方式规管库存股份再出售事宜

将现时适用于发行新股的规定用于发行人的库存股份再出售。

增加规定减轻市场操纵及内幕交易的风险

确保买卖购回股份的市场公平有序,以及股东受到公平及平等对待。

生效日期

《上市规则》条文修订将于2024年6月11日生效。

背景

为了向发行人提供更多灵活度,方便他们管理其资本结构,联交所于2023年10月27日刊发咨询文件*(“咨询文件”),建议修订《上市规则》以删除其中有关注销购回股份的规定,并引入相关框架规管此类库存股份的再出售事宜(相关概要信息,请参阅香港资本市场通讯2023年第8期)。提交意见的截止日期为2023年12月27日。

*详情请见:https://www.hkex.com.hk/-/media/HKEX-Market/News/Market-Consultations/2016-Present/October-2023-Treasury-Shares/Consultation-Paper/cp202310_c.pdf

经审慎考虑所收到的回应意见后,联交所认为应采纳咨询文件所载的建议,并因应市场意见稍作调整(详情载列于“附录1”中)。

主要修订

删除《上市规则》有关注销购回股份规定的同时,引入相关框架,以确保买卖购回股份的市场公平有序,以及股东受到公平及平等对待。主要修订概述如下:

删除有关注销购回股份的规定

发行人可根据其注册成立地点的法律及其组织章程文件,以库存方式持有购回股份。

采用与《上市规则》现时适用于发行新股相同的方式规管发行人库存股份再出售事宜,包括:

以优先认股方式或根据股东授权进行库存股份再出售;用库存股份满足股份授予的股份计划会被视为发行新股的股份计划;任何向关联人士再出售库存股份均须如同发行新股般遵守关联交易规定;及除遵守适用于发行新股的若干披露和提交文件的规定外,还须就在场内再出售库存股份作额外披露。

为维持市场公正及减轻市场操纵及内幕交易的风险:

就下述活动施加为期30日的暂止期:

(i)购回股份后再出售库存股份(不论场内或场外);及

(ii)在联交所进行库存股份再出售后再在联交所购回股份;

禁止在下述情况下在联交所进行库存股份再出售:

(i)拥有未披露的内幕消息;

(ii)公布业绩前30天内;或

(iii)明知交易对象为核心关联人士;及

发行人须敦促其委任购回自身股份的经纪商向联交所披露有关其在联交所再出售库存股份的资料。

对《上市规则》作出相应修订:

允许新上市申请人在上市时保留其库存股份,但任何库存股份再出售均须遵守与发行新股相同的6个月禁售期规定;要求发行人(作为库存股份持有人)就《上市规则》规定须经股东批准的事宜放弃投票;在《上市规则》各个不同部分(例如计算公众持股量及规模测试时)将库存股份从发行人已发行股份或有投票权股份中剔除;要求发行人在说明函中披露其拟购回的股份是否会被注销或被保留作库存股份的意向;及说明发行人或其附属公司再出售库存股份包括由其代理人或名义持有人代为进行的库存股份再出售。

更多指引

联交所还刊发了:

(i)有关发行人于中央结算系统持有或存放库存股份的安排指引;及

(ii)有关库存股份的常见问题。

指引详情请见:https://cn-rules.hkex.com.hk/sites/default/files/net_file_store/GL119-24_c.pdf

常见问题详情请见:https://cn-rules.hkex.com.hk/sites/default/files/net_file_store/FAQ156-2024_to_162-2024c.pdf

附录1:《上市规则》的主要变动及就咨询文件中的建议作出的调整(如有)

本文内容仅供一般参考用,并非针对任何个人或团体的个别或特定情况而提供。虽然我们已致力提供准确和及时的资料,但我们不能保证这些资料在阁下收取时或日后仍然准确。任何人士不应在没有详细考虑相关的情况及获取适当的专业意见下依据所载内容行事。本文所有提供的内容均不应被视为正式的审计、会计或法律建议。

©2024毕马威华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毕马威企业咨询(中国)有限公司及毕马威会计师事务所,均是与英国私营担保有限公司— 毕马威国际有限公司(“毕马威国际”)相关联。毕马威国际及其关联实体不提供任何客户服务。各成员所均为各自独立的法律主体,其对自身描述亦是如此。毕马威华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 中国合伙制会计师事务所;毕马威企业咨询 (中国) 有限公司 — 中国有限责任公司;毕马威会计师事务所 — 香港合伙制事务所。版权所有,不得转载。毕马威的名称和标识均属于毕马威国际的商标或注册商标。

0 阅读:0

毕马

简介:感谢大家的关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