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浩公律师事务所民商事研究院|母公司高管谋取子公司商业机会构成违反忠实义务

浩公律所 2024-04-10 16:17:53

陕西浩公律师事务所 民商事研究院 文章/陈棪

一、参考案例

(2021)最高法民申1686号民事裁定书 李Y与深圳市H佗在线网络有限公司(下称“H佗公司”)、深圳市M谷佳科技有限公司(下称“M谷佳公司”)及广东省第A人民医院(下称“省A医”)损害公司利益责任纠纷一案。

二、案情简介

M谷佳公司设立于2008年,H佗公司系M谷佳公司于2013年6月设立的全资子公司。2011年12月15日至2015年4月28日期间,李Y担任M谷佳公司法定代表人、董事长和总经理。另,深圳友D医科技有限公司(下称“友D公司”)设立于2006年4月,李Y系其实际控制人。

2014年1月,省A医与H佗公司就合作共建互联网医院事宜签订《合作框架协议》。2014年9月,省A医向H佗公司发送《通知函》提出终止合作协议,H佗公司表示理解并在《通知函回复》加盖公章同意终止合作。2014年11月,友D公司与省A医就共建互联网医院签订《友D医网络医院合作协议》。

M谷佳公司、H佗公司认为李Y在担任M谷佳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期间利用职务便利,谋取了H佗公司的商业机会,违反了法定忠实义务和竞业禁止义务,损害了公司利益,遂将李Y起诉至法院。

三、最高人民法院裁判观点

(一)关于李Y是否违反了对M谷佳公司、H佗公司所负忠实义务和竞业禁止义务的问题。

首先,李Y对M谷佳公司负有忠实义务和竞业禁止义务。2015年4月28日之前,李Y担任M谷佳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董事长和总经理。根据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七条、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百四十九条的规定,李Y在作为M谷佳公司的董事、总经理期间对M谷佳公司负有法定的忠实义务和竞业禁止义务,不得篡夺M谷佳公司的商业机会。其次,李Y对H佗公司亦负有忠实义务和竞业禁止义务。公司法关于董事对公司所负的忠实义务、竞业禁止义务应不限于董事所任职的公司自身,还应包括公司的全资子公司、控股公司等,如此方能保障公司及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真正实现公司法设置忠实义务、竞业禁止义务的立法本意。本案中,M谷佳公司是H佗公司的全资股东,双方利益具有显见的一致性,李Y对H佗公司所负的忠实义务和竞业禁止义务应自然延伸至M谷佳公司的子公司H佗公司。第三,李Y施了损害M谷佳公司利益的行为。本案中,H佗公司于2014年X月已经获得和省A医合作网络医院项目的商业机会,省A医系在与友D公司于2014年X+10月签订《友D医网络医院合作协议》后,转而与友D公司合作网络医院项目并终止与H佗公司就网络医院项目的合作。根据李Y出具的《情况说明》中关于其代表的M谷佳公司技术方、创始人团队和M新民等资本方在经营M谷佳公司、H佗公司过程中出现矛盾等陈述,可以证明李Y在担任M谷佳公司董事长、总经理及技术团队主要负责人期间,未经M谷佳公司股东会同意,另行操控友D公司将H佗公司与省A医合作的网络医院项目交由友D公司经营,非法获取了本属H佗公司的商业机会,损害了H佗公司及其母公司M谷佳公司的利益。

(二)关于李Y对H佗公司损失承担的赔偿责任问题。

本案中,李Y将其任职高管的M谷佳公司全资子公司H佗公司的业务交由其实际控制的友D公司经营,谋取了属于H佗公司的商业机会,损害了H佗公司的利益,违反了对H佗公司所负忠实义务和竞业禁止义务。根据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九条的规定,李Y由此获得的收入归H佗公司所有,以弥补H佗公司的实际损失。但在H佗公损失标的系商业机会难以准确认定数额且李Y的个人获益和M谷佳公司及其股东的实际损失亦无法认定的情况下,原判决综合考虑友D公司等的运营成本、网络医院项目的发展前景和技术团队、资本团队对网络医院项目的投入、贡献情况,酌定李Y向H佗公司赔偿2916万元以弥补H佗公司和M谷佳公司及其背后投资人的实际损失及合理期待利益,亦无不当。

四、关联法条

1.《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七条,“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对公司负有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

2.《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八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有(一)挪用公司资金;(二)将公司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者以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三)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未经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同意,将公司资金借贷给他人或者以公司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四)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未经股东会、股东大会同意,与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五)未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同意,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所任职公司同类的业务;(六)接受他人与公司交易的佣金归为己有;(七)擅自披露公司秘密;(八)违反对公司忠实义务的其他行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前款规定所得的收入应当归公司所有”;

3.《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九条,“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五、启迪意义

依据《公司法》第147条、148条、149条,母公司的高管未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同意,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子公司的商业机会,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所任职公司同类的业务,均属于违反董监高的忠实和勤勉义务的行为,且应对公司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建议企业建立健全商业秘密保护合规管理制度,明确规定企业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人员在职务行为中的权利和义务,对可能涉及利用职务之便谋取公司商业机会、商业秘密等具体环节和流程,设置清晰明确的行为准则和操作流程,从而降低风险发生的几率。此外,建议企业与高级管理人员或核心技术人员签订保密及竞业限制协议,增强他们对企业的忠诚度和法律意识,防止他们滥用职权谋取私利或损害公司利益,通过系统化的合规管理措施,助力企业实现健康、稳定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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