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骗,银行贷款165万元帮朋友房产套现,法院判借款人应偿还贷款

白容看商业 2025-04-03 16:04:59

如果有人告知你,承诺给你好处费,希望你帮忙到银行办理房产抵押贷款,并且还说已经和银行员工打好招呼,还反复强调不会有任何风险,也不用你承担还款责任。

此时,如果你经不起口头承诺的好处费诱惑,以及抹不开朋友的情面,那你可能会因此背负巨额负债,也将会给自己生活带来困境。

李某与孟某认识20多年,系朋友关系,孟某与李甲某静系夫妻关系。2023年5月,孟某找到李某,要求帮忙办理房屋抵押贷款,并且承诺给10万元好处费。

2023年11月15日,甲银行向李某发放二手房住房按揭贷款165万元,当日贷款资金全部受托支付至卖房人李甲某人银行账户。贷款发放后,李某偿还了三期房贷,资金均来自李甲某交付的现金。后来,李甲某还要求李某到银行办理装修贷、经营贷,李某感觉上当受骗,没有配合办理。

至2024年6月,上述贷款未偿还借款本金164.07万元、利息20075.55元、罚息83.08元、复利139.90元。

2024年7月5日,李某就上述事项到公安机关报案,但至今公安机关未正式立案。

上述涉案房屋同位置、同楼层、同面积的房屋现评估价158.89元,现处于变卖状态,变卖价格为114.4万元,但是无人购买。

在法庭上,李某表示:上述贷款涉嫌刑事诈骗,申请法院将本案移送公安机关侦查。

法院认为:李某主张李甲某、孟某与甲银行工作人员相互串通骗取银行贷款,依据不足,不予采信。虽然甲银行审查李某所签订的《房屋买卖协议》及交纳首付款的资料时存在审查不到位的情况,但李某对自己签订阴阳房屋买卖合同及虚假“收到条”的事实未真实向银行告知,也存在重大过错,双方应各自承担相应责任。退一步讲,相关法律法规及商业银行内部有关贷前贷后审查的相关规定,属于要求商业银行加强风险控制的管理性规范,即便违反相关管理性规范亦不必然导致所签订合同无效。

一审法院判决:李某应偿还上述贷款,甲银行对抵押房屋变卖享有优先受偿,同时案件受理费19749元,由李某负担。

案件三言两语

李某的行为属于典型为了可能的芝麻,赔了夫人又折兵,实在得不偿失。

在当今社会,信用无比珍贵,任何原因导致的失信都将会给当事人带来无法意料的后果。

信用贵如黄金,请一定要珍惜!

请审慎决定为他人贷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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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容看商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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