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现在,部分“中间商”打着“引导”的幌子,却干着强迫基层过度介入群众事务的事儿,把基层架在火上烤,陷入“上级施压要管,群众反感抵制”的两难困境。
这类“中间商”,往往是处于上级部门与基层、群众之间的一些机构或层级,他们的“神操作”严重扰乱了正常的治理秩序。在一些地区,为了推行所谓的移风易俗,“中间商”直接向基层施压,要求其对群众红白喜事的细节横加干涉,从规定宴席的规模、菜品的数量,到限制随礼的上限等,管得那叫一个细致入微。可这些本是群众遵循自身传统和习惯进行的活动,既没有违法违规,也未损害公共利益,纯粹属于个人自由选择的范畴。
还有更离谱的,为了完成特定的农业产业结构调整任务,“中间商”将特定农作物种植与基层绩效紧密挂钩。基层干部无奈之下,只能一次次上门劝说农户改种指定作物,全然不顾这些作物是否适合当地的土壤气候条件,或者市场前景是否明朗。这无疑侵犯了农户的生产经营自主权,农户们自然满心抵触。
那么,这些“中间商”为何能如此肆意妄为呢?究其根本,是严重违背法治原则的。在法治社会,“法无禁止即可为,法无授权即禁止”是基本准则 。群众的行为只要不违法,就不应被随意干涉;而公权力机关,没有法律授权,就不能擅自行动。但这些“中间商”却无视这一准则,抱着“我都是为你好,我来替你做主”的错误心态,把群众单纯当作可以随意管控的对象,完全忽略了群众的意愿和合法权益。这种错误的治理理念和方式,不仅破坏了社会的和谐稳定,也损害了政府的公信力。
既然问题如此严重,那社会治理到底该怎么做呢?关键在于精准界定管理范畴。
首先,对于法律明确规定的事务,必须严格管理,做到不打折扣。就拿环境保护领域来说,依据《环境保护法》,若企业偷排污水、废气,严重污染环境,损害公共利益和群众健康,公权力机关就必须依法查处,责令整改、处以罚款,甚至关停企业。只有这样严格执法,才能守护好我们的绿水青山,保障群众的生活质量。这种依法依规的治理行为,群众自然是大力支持的,因为他们能切实感受到生活环境的改善,以及自身权益得到了保障。
其次,侵害他人权益的事务,也需要及时介入处理。比如邻里间的土地纠纷,一方侵占另一方土地,侵犯了他人的土地使用权;又比如小区里乱停乱放车辆,影响其他居民正常通行;乱丢垃圾破坏公共环境卫生,影响他人生活舒适度。这些行为虽然看似都是小事,但长期积累下来,很容易引发更大的矛盾冲突。公权力机关此时出面调解、裁决,能够有效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和群众权益,避免矛盾的进一步升级,这也是公权力应尽的职责。
除了上述两种明确必须管理的情况,公权力应尽可能减少不必要的干预。公权力可以把重心放在优化基础设施建设上,比如完善道路交通,让群众出行更便捷;建设文化体育设施,丰富群众精神生活。同时,营造积极健康的舆论环境,通过宣传教育,引导群众树立正确观念。但最终是否接受引导,要充分尊重群众的自主选择。毕竟人都有逆反心理,公权力管得过多过细,群众容易产生抵触情绪,不仅难以达到预期治理效果,还可能激化矛盾。一旦群众对治理行为产生反感,后续工作将更加难以开展,社会治理的成本也会大幅增加。
社会治理要从过去“权力说了算”的人治思维,彻底转变为“按规则办事”的法治思维。“中间商”必须摒弃高高在上的姿态,不再随意替群众做决定。要清楚认识到,公权力是群众赋予的,只能在法律授权范围内行使。只有明确权力与责任的边界,严守法治底线,社会治理才能步入正轨,实现长治久安,群众也才能真正安居乐业。从长远来看,只有这样的治理模式,才能让社会充满活力,不断向前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