著名牛散借用账户被顶格处罚需要建立豁免名单

杜坤微 2024-08-26 19:32:44

证券账户借用,可能需要进一步的理清,对直系亲属之间的账户相互使用,确定一个豁免 的名单,避免误伤投资者。

最近证监会对著名牛散账户借用进行了处罚,借用他人账户炒股的章建平以及向他借出证券账户的方某基均被处以50万元的顶格处罚,对账户出借和借用进行处罚,这本身不会造成太大影响,历史上曾经出现过,这一次事件引发关注,一个是章建平本身在资本市场影响力很大,其次是借用的账户与其是老丈人和女婿的关系,引发了市场的探讨。

证监会查明有证券账户资料及交易流水、银行账户资料及资金流水以及相关人员询问笔录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笔者猜测可能是方某某账户资金来源于章建平,也得到双方的认可,证监会做出了处罚。

根据证券法第五十八条规定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规定,出借自己的证券账户或者借用他人的证券账户从事证券交易,章建平借用老丈人账户交易是违规的,被处罚证监会是有法可依的,章建平也没有提出异议,也就是接受了处罚,但由此引申出来的问题还是不少的,在于亲属之间账户的借用出借是不是应该建立豁免名单。

早在证券法颁布实施之际笔者就撰文《夫妻共用账户被罚50万不能成事实亟待监管澄清》,建议证监会对证券账户出借对象予以进一步的明确,笔者写道,现实生活中,部分投资者父母子女夫妻之间互相使用对方账户打新提高新股中签率,或者是因为各种原因采用对方账户投资,如果一刀切的禁止家人账户互相使用,未免不太合适,尤其是夫妻之间,本身就是一家子,财产属于共同所有,何来账户借用问题,账户资产有丈夫一半妻子一半,如果是独生子女,父母的资产就是子女的资产,子女的资产就是父母的资产,资产都不存在出借问题,账户又何来借用和出借问题,账户还不是一家子的事情,何况还存在一家子共同管理共同操作共同讨论的问题,更难以确认究竟是不是出借和借用的问题,最多是一个人管理时间长一点另一个人管理时间短一点的区别,处罚会留下较大的争议,引发执法的分歧,是很难得到广大达投资者认同的,清官难断家务事,证监会却管起了一家子的账户使用问题,恐怕会引发很多的非议。

证券法有这一规定,可能是为了杜绝拖拉机账户操纵股价问题,拖拉机账户操纵股价,会让操纵者的行为分散在几十个甚至的上百个账户里,增加了查处的难度;另外,可能也是为了规避证券代持违规频发问题,其中隐含着利益输送和股权难以穿透的问题,三是杜绝内幕交易频发,部分内幕信息知情者,借助他人账户交易,会让交易更加隐蔽,内幕交易更加难以发现。但是直系亲属的账户互相使用,全部归因到账户借用,可能是不太合适的。

个人观点,认定账户出借与借用,关键是双方资产是不是属于共同资产,如果双方资产是共同资产,就不应该构成账户出借和借用,如果不构成共同资产,可认定是账户出借和借用,民法典规定,工资、奖金、劳务报酬、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等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夫妻有平等的处理权,从民法典角度看,如果沿用证券法规定,把夫妻之间的账户共同使用共同管理定性为账户出借借用,是不合适的,甚至是违反民法典规定的,在于投资收益是夫妻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妻子可以操作账户账户,丈夫也是可以操作妻子账户的。

由此衍生出来的问题,就是独生子女家庭,或者是多子女家庭,父母财产与子女财产没有进行分割,父母资产和子女资产也就不分彼此,子女帮助父母打理证券账户,或者是父母帮助子女打理证券账户都是很正常的,定性为账户出借和借用是不合适的,也是与民法典存在某种背离 的。

因此个人认为,对证券账户借用出借应该设立一个明确的豁免,但是对何种账户进行证券出借和借用进行豁免,监管和市场可能没有一个清晰的共识,证券时报有一个观点 ,只要是一个户口本上的家人,相互代为操作对方证券账户,就应豁免构成借用证券账户行为。此种情形下,个人证券账户财产或属共同财产,任何家人或都有权处理。一般女婿与老丈人分属两个家庭户、不存在家庭共同财产之说,此时就不能享受豁免。

笔者认为还应该扩容,现实生活中,因为各种原因,很多夫妻、子女并不在一个户口本上,而是分属于不同的家庭户主之下,如果仅仅只是豁免同一户口本下的投资者,就会误伤那些户口不在同一个户口本下的夫妻和子女,因此个人更加倾向于通过血缘关系和婚姻关系家庭关系综合认定,来确定豁免的对象,至于女婿和老丈人关系,可以不进入豁免的对象,但是如果是女儿和女婿、老丈人三方构成一致行动人关系,女儿又是独生女,三方同时使用老丈人的证券账户,也是可以豁免的,但如果老丈人有另外孩子,就不能构成豁免。

严格禁止证券账户出借,并非遏制家庭成员之间的相互投资打理,而是遏制内幕交易、市场操纵、利用非公开信息交易、违规违法的证券代持,因此,对于家庭成员之间的相互证券账户使用,需要建立一个负面清单的豁免,证券账户出借和借用的豁免,与打击内幕交易、市场操纵、利用非公开信息交易是不会形成冲突的,只要相关账户涉嫌内幕交易、市场操纵、利用非公开信息交易,完全要按照证券法规定予以处罚,甚至是顶格处罚,但也只能限制于这个处罚,不适宜扩大到证券账户出借和借用的处罚。

法不外乎人情,严格执法固然是资本市场的趋势,但也要兼顾现实,不能无限制扩大执法范围,避免影响投资者的投资便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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杜坤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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