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襄阳,一男孩捡到一枚戒指含在嘴里玩

晨曦微微光 2024-09-04 16:01:18

真是太冤了!湖北襄阳,一男孩玩耍时捡到一个钻戒含到嘴里玩,父母见太危险,而且以为是个假的小玩具,就随手扔掉了。不料,事后警方与主人找上门来,表示那枚钻戒价值三万多,并要求家长原价赔偿。正是祸从天降,父母一口拒绝赔偿,自己觉得太冤,但律师表示:没有尽到妥善保管义务,应该赔!法院的判决,让男孩父母崩溃!

杨丽,从厨房间出来,见到3岁的儿子小宝已经把戒指咬在了嘴里玩耍,一时心急地马上让儿子把戒指吐出来。为了防止再次危险发生,杨丽和丈夫一起转移了儿子的注意力,然后就把那个戒指丢了。说起这枚戒指,原来,在前日夫妇俩带儿子在城市公园溜达一圈后回家,回家的路上,儿子小宝从口袋里拿出了一个戒指开始玩耍起来。一个破戒指,是没人要的假货,杨丽见戒指很脏,所以就让小宝扔了,但是小宝情有独钟地把玩着。夫妻俩没办法,就对小宝说千万不要把它含到嘴里,小宝有些不耐烦地说:妈妈,我知道了!就这样,杨丽夫妇让小宝边玩戒指边走路回家。但是,今天在家里见到儿子又将戒指放在嘴里,所以就从小宝处骗下戒指后,终于把戒指丢掉了。谁也没有想到,这枚戒指是一枚真钻戒,价值3万元,而此时戒指的主人李美发现丢了戒指后赶紧报警。由于案值较大,民警立即查询监控后,发现是小宝捡走了戒指,最后警方与李美一起找到了杨丽家中,希望他们把戒指归还。价值3万元,杨丽夫妇听到后吓了一跳,但是接下来一句话让李美大吃一惊!杨丽夫妇告诉他们,儿子捡到戒指后带回来家,但是两人见到儿子把戒指吃到了嘴里,后来两人想方设法让儿子拿出了戒指,也就快速地把戒指丢掉了。真钻戒丢了,李美绝对不信,反而认为是杨丽夫妇想占为己有而已。杨丽夫妇喊冤,但是戒指对李美来说,价值远不止3万元,李美非常难过,她指责杨丽为什么随意丢掉他人的东西?最后,李美也不管杨丽夫妇是否真的丢了戒指,唯一的要求就是要让杨丽夫妇赔偿自己3万元以及精神损失费就行。当然,杨丽夫妇也是极力反驳,一是他们认为戒指是假的,已经丢了所以不负责赔偿;二是退一步说要赔偿,李美说这枚戒指3万元,也不能说说而已就让他们赔偿。结果,在李美提供了相关资料后,但是杨丽夫妇对于3万元戒指遗失物保管不当责任赔偿还是无法接受。李美见无法与杨丽夫妇达成赔偿协议,于是一纸诉状将杨丽夫妇告上法庭,要求赔偿3万元的戒指及其精神损失费2000元。

第一、被告杨丽夫妇对自己孩子拾得遗失物的责任义务。《民法典》第三百一十六条,拾得人在遗失物送交有关部门前,有关部门在遗失物被领取前,应当妥善保管遗失物。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使遗失物毁损、灭失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本案中,被告杨丽夫妇孩子拾得了遗失物,但是杨丽夫妇作为孩子的监护人,不仅没有保管好遗失物戒指,反而因为孩子玩觉得危险而丢掉,尽管杨丽夫妇不知道戒指的价值,其也是存在过错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第二、原告李美对戒指遗失的责任问题。《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三条,被侵权人对同一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本案中,被告杨丽夫妇将戒指丢失,是他们不知道价值以为是他人丢弃的,是在不知道戒指的实际价值的情况下而做出的行为,但是,作为戒指所有人李美,她自己没有保管好戒指让其遗失,同样存在过错。第三、原告李美要证明戒指价值3万元的责任义务。《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无法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支持主张,那么将承担举证不利的后果。本案中,原告李美提供了戒指的购买凭证以及图片,证明了戒指的价值3万元,所以杨丽夫妇应该要按照实际价值以及戒指的损耗等情况,承担赔偿责任。第四、法院对本案的裁决依据理由。法庭经过庭审调查,认为被告杨丽夫妇对自己孩子捡到的戒指,没有做到妥善保管并主动上交有关部门,所以他们存在过错,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而原告李美提供了购买钻戒的收据以及戒指的图片,已经尽到了举证自己戒指价值的责任。法院认为,虽然被告杨丽夫妇有过错,但是因此而让他们承担所有的责任,显然对他们来说是很不公平的,而原告李美同样存在过失却不承担一点责任。因此,杨丽夫妇的责任应该得到减轻。最后,经过法庭调解,原被告经过多次协商达成了赔偿调解协议,杨丽赔偿了2万元给李美。

第一、本案让大家警醒,见到遗失物,不要轻易随手一扔,否则扔出来一身麻烦,真的是后悔莫及。第二、如果不知道失主的情况下,正确的做法有两个,要么等待失主前来,这就是拾金不昧;要么就是把拾得物送交公安机关等有关部门,撇清自己的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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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列表
  • 2024-09-05 20:44

    我丢的是玩具戒指,谁说是你的?

  • 2024-09-07 13:15

    丟都丟了,也没有证据,凭什么要赔2万元??瞎编乱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