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信大家最近都看到了这个新闻:60岁快递分拣工凌晨在岗位猝死,人社局表示不能认定为工伤。
众所周知,工伤保险是为保障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获得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促进工伤预防和职业康复,分散用人单位的工伤风险而建立的社会保障制度。
由于我国现行工伤保险保障制度是建立在劳动关系基础上的,因此,对已经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就业人员因工伤亡能否认定为工伤,实践中各地做法不一。
那:
60岁到底能不能认定为工伤?
招用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员工应该如何做好员工保障?
60岁能不能认定为工伤?各地规定不一致一、人社部意见:分两种情形处理
为更好地保障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人员的工伤保险权益,人社部在2016年印发了《关于执行〈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二)》(人社部发〔2016〕29号),对达到或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人员工伤问题做了规定。
一是达到或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但未办理退休手续或者未依法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继续在原用人单位工作期间受到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的,用人单位依法承担工伤保险责任。
二是用人单位招用已经达到、超过法定退休年龄或已经领取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人员,在用工期间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如招用单位已按项目参保等方式为其缴纳工伤保险费的,应适用《工伤保险条例》。
二、最高法院意见:应当适用《工伤保险条例》的有关规定进行工伤认定
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就达到退休年龄人员工伤问题先后三次进行过答复:
2007年7月5日,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在《关于离退休人员与现工作单位之间是否构成劳动关系以及工作时间内受伤是否适用<工伤保险条例>问题的答复》([2007]行他字第6号)中认为,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二条、第六十一条等有关规定,离退休人员受聘于现工作单位,现工作单位已经为其缴纳了工伤保险费,其在受聘期间因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应当适用《工伤保险条例》的有关规定处理。
2010年3月17日,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在《关于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进城务工农民因工伤亡的,应否适用<工伤保险条例>请示的答复》((2010)行他字第10号)中明确,用人单位聘用的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务工农民,在工作时间内、因工作原因伤亡的,应当适用《工伤保险条例》的有关规定进行工伤认定。
2012年11月25日,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在《关于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进城务工农民在工作时间内因公伤亡的,能否认定工伤的答复》((2012) 行他字第13号)中再次明确:用人单位聘用的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务工农民,在工作时间内、因工作原因伤亡的,应当适用《工伤保险条例》的有关规定进行工伤认定。
三、地方立法
《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第63条规定,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或者已经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不适用本条例。
前款规定的劳动者受聘到用人单位工作期间,因工作原因受到人身伤害的,可以要求用人单位参照本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支付有关费用。双方对损害赔偿存在争议的,可以依法通过民事诉讼方式解决。
广东省的地方立法其实是参考了国务院法制办的复函意见,观点一致。
如何做好非全日制员工保障?先给大家做个小科普:
非全日制用工,是指以小时计酬为主,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一般平均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小时,每周工作时间累计不超过二十四小时的用工形式。
一般来说,实习生、退休返聘人员等员工都属于非全日制用工。因为这个员工可以不用缴纳社保,很多企业为了缩减人工成本,都会招用非全日制用工。
但这类员工一旦发生意外或由于健康原因导致因公死亡,如果企业对人员死亡有过错的,企业要承担过错侵权责任或刑事责任,根据我国法律规定,企业还需要支付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对于这类特定人群,企业只有两个选择:购买社保从而增加用工成本,或直接面临用工风险。
但截至目前,广东、四川、杭州、青岛等多地明确特定人员可以购买单工伤。
因各地政策大同小异,鱼小保这里以广东省为例给大家详细详解如何为特定人员购买单工伤。
一、特定人员是指哪些?
从业单位工作的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人员(包括已享受和未享受机关事业单位或者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人员)、已享受一级至四级工伤伤残津贴或病残津贴人员、实习学生(包括签订三方实习协议或自行联系实习单位的实习学生和从业单位使用的勤工助学学生)、单位见习人员和在家政服务机构从业的家政服务人员等未与从业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
二、单位是自愿选择,还是必须购买?
根据《社会保险法》规定,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主要实行“五险统征”的参保模式。
鉴于超过法定退休年龄劳动者、实习学生等从业人员未与从业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办法》规定从业单位可按“自愿参保”原则选择为未建立劳动关系的上述从业人员单项参加工伤保险、缴纳工伤保险费。
三、要缴多少钱?
从业单位为从业人员办理单项参加工伤保险,其缴费费率按照行业基准费率和浮动费率规定执行,即直接适用该单位的工伤保险缴费费率标准。
从业人员的缴费工资基数在上年度全省全口径从业人员平均工资的60%~300%范围内,可根据其月劳动报酬或补助补贴收入等情况申报(劳动关系人员依法按照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申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