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周军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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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市场经济的大环境下,中小企业犹如繁星般璀璨,它们是经济发展的重要力量,为市场注入活力,创造众多就业机会。
然而,长期以来,中小企业在商业交易中常面临款项被拖欠的困境,这严重阻碍了其资金周转与健康发展。
国务院总理李强日前签署国务院令,公布修订后的《保障中小企业款项支付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自 2025 年 6 月 1 日起施行,为中小企业的款项支付权益保驾护航。
一、明确付款期限:最长 60 日
《条例》对付款期限作出了清晰且严格的规定。机关、事业单位从中小企业采购货物、工程、服务,应当自货物、工程、服务交付之日起 30 日内支付款项;若合同另有约定,付款期限最长也不得超过 60 日。
对于大型企业,同样有明确要求,其从中小企业采购货物、工程、服务,应当自货物、工程、服务交付之日起 60 日内支付款项;即便合同另有约定,也需按照行业规范、交易习惯合理约定付款期限并及时支付款项 。
二、逾期违约金:日万分之五
若机关、事业单位和大型企业迟延支付中小企业款项,需支付逾期利息。当双方对逾期利息的利率有约定时,约定利率不得低于合同订立时 1 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若未作约定,按照每日利率万分之五支付逾期利息 。
三、禁止不合理支付条件
《条例》进一步完善了非现金支付方式相关规定,明确不得强制中小企业接受商业汇票、应收账款电子凭证等非现金支付方式,也不得利用这些非现金支付方式变相延长付款期限 。
此外,特别强调了不得约定以收到第三方付款作为向中小企业支付款项的条件,或者按照第三方付款进度比例支付中小企业款项。这避免了大型企业或机关、事业单位将付款责任转嫁,或通过复杂支付条件拖延付款。
四、无争议款项先支付
在交易中,有时部分款项存在争议,但不影响其他部分履行。针对这种情况,《条例》增加规定,对于这部分无争议款项,机关、事业单位和大型企业应当履行及时付款义务 。
五、监督与处罚升级
《条例》在监督管理和投诉处理方面也下足功夫。明确了受理投诉部门、处理投诉部门、投诉人、被投诉人等各主体的权利义务及投诉处理时限,处理投诉部门应当自收到投诉材料之日起 30 日内形成处理结果,以书面形式反馈投诉人,并反馈受理投诉部门。情况复杂或者有其他特殊原因的,经部门负责人批准,可适当延长,但处理期限最长不得超过 90 日 。
对于拖欠中小企业款项情节严重或者造成严重不良社会影响的,对大型企业在财政资金支持、投资项目审批等方面依法依规予以限制。
同时,对国有大型企业拖欠中小企业款项造成不良后果或者影响的,以及机关、事业单位和大型企业及其工作人员的打击报复、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等违法行为,补充完善了相关法律责任 。这一系列监督与处罚措施,让《条例》更具威慑力,确保其能有效实施,切实保障中小企业款项支付权益。
中小企业在我国经济体系中占据重要地位,新修订的《保障中小企业款项支付条例》从付款期限、逾期违约金、支付条件、无争议款项支付以及监督处罚等多方面,为中小企业款项支付提供了全方位保障。随着《条例》在 2025 年 6 月 1 日正式施行,中小企业有望摆脱款项被拖欠的困境,在更加公平、健康的营商环境中蓬勃发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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