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49年以来我国农村土地制度发展大致历程

土地交流学习 2025-03-16 15:17:56

(一)农民土地私有确立时期:(1949-1951)

1949年《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第三条:有步骤地将封建半封建的土地所有制改变为农民的土地所有制;第二十七条:凡已实行土地改革的地区,必须保护农民已得土地的所有权。

1950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改革法》第一条:废除地主阶级封建剥削的土地所有制,实行农民的土地所有制。

总结:这一时期,除了土地除了国家所有,就是农民私有,农民农业生产积极性提高了,但是存在农业生产资料不足、分散经营规模不大,农业生产效率低下,为了快速发展农业,国家提出了农业生产互助合作。

(二)农业生产合作化时期:(1951-1958)

1.农业生产互助合作:

1951年《中共中央关于农业生产互助合作的决议(草案)》提出:按照自愿和互利的原则,发展农民劳动互助的积极性。这种劳动互助是建立在个体经济基础上(农民私有财产的基础上)的集体劳动,其发展前途是农业集体化或社会主义化,在农业生产互助基础上发展出了三种互助合作形式:农业生产季节性互助组、常年互助组、“以土地入股,统一经营”农业生产合作社。

2.初级农业生产合作社

1953年《中共中央关于发展农业生产合作社的决议》提出:积极改造小农经济,发展农业互助合作,引导个体农民和互助组农民自愿联合,加入“以土地入股,统一经营”农业生产合作社。

根据1954年宪法第八条:国家依照法律保护农民的土地所有权

3.高级生产合作社:

1956年《高级农业生产合作社示范章程》

第11条:社员有退社的自由,社员退社可以带走他入社的土地或者同等数量和质量的土地。

第13条:入社的农民必须把私有的土地转为合作社集体所有。

第15条:家住乡村、劳动力外出、家中无人参加劳动,属于他私有的在农村中的土地可以交给合作社使用。

第16条:社员原有的坟地和房屋地基不必入社。

总结:农业生产合作化时期,农业生产互助合作和初级农业生产合作社时期,都坚持农民土地私有,土地入股,统一经营。高级农业生产合作社时期,提出了入社农民所有土地转为合作社集体所有。

(三)人民公社时期:(1958-1983)

1958年中共中央先后出台《关于把小型农业合作社适当地合并为大社》、《中共中央关于在农村建立人民公社问题的决议》提出小社并大社,转为人民公社。

1962《农村人民公社工作条例(修正草案)》提出人民公社是在高级农业生产合作社的基础上联合组成,规定土地三级所有(公社、生产大队、生产队)。生产队范围内的土地,都归生产队所有,生产队所有的土地,包括社员的自留地、自留山、宅基地等,一律不准出租和买卖。

根据1975年宪法农村土地三级所有,公社、生产大队、生产队,社员可以经营少量的自留地。

总结:人民公社时期农村土地集体所有、集体经营,实质就是农村土地使用权,没有从所有权分离出来,大家共同经营集体土地。最后形成吃大锅饭的局面,人民生产积极性严重下降。

直到1983年10月12日,中共中央和国务院出台《关于实行政社分开,建立乡政府的通知》,通知要求在1984年底之前完成政社分开,人民公社的公社、生产大队、生产队,逐渐演变成乡镇、村、村民小组三级农民集体。

(四)家庭承包经营制:1978年-至今

1.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

1978年11月,安徽省凤阳县小岗村实行“分田到户,自负盈亏”的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拉开农村改革序幕。

1980年5月31日,邓小平在一次重要谈话中公开肯定小岗村“大包干”的做法。

1982年1月1日,中国共产党历史上第一个关于农村工作的一号文件正式出台,明确指出包产到户、包干到户都是社会主义集体经济的生产责任制。其后几年的一号文件均充分肯定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 。

1991年中共十三届八中全会通过《中共中央关于进一步加强农业和农村工作的决定》。《决定》提出把以家庭联产承包为主的责任制、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作为我国乡村集体经济组织的一项基本制度长期稳定下来,并不断充实完善。

总结: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实质土地使用权,从土地所有权分离出来,从公社时期集体共同经营,转变为以家庭为单元承包经营,打破了吃大锅饭的局面,极大提高农民生产积极性。

2.农村土地三权分置:

进入21世纪,我国工业化、城镇化快速推进,大量农民进程务工,导致了家庭承包的土地荒芜严重。离开农村的农民有了流转所承包集体土地的经营权的现实需求。

2008年,十七届三中全会《关于推进农村改革发展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首次提出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

2014年,中央提出农村土地“三权分置”:所有权、承包权、经营权

2018年:《农村土地承包法》规定:承包方承包土地后,享有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以自己经营,也可以保留土地承包权,流转其承包土地的经营权,由他人经营。

总结:三权分置实质,是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下“土地所有权、承包经营权”转为“土地所有权、承包权、土地经营权”,即保留了农民的土地权利,同时也盘活了土地资源。旨在解决由于工业化、城镇化导致大量农民离开土地,进场务工,从而产生农村土地闲置严重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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