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路千万条,安全第一条,对于危害行为,法律必严惩

阿拉坦今日说法 2023-04-24 19:31:48

被告人陆某某当班驾驶无人售票公交车,当车行驶至市区某站时,被告人张某某乘上该车。陆某某遂叫张往车厢内走,但张未予理睬。

陆见上车的乘客较多,再次要求张往里走,张某某不仅不听从劝告,反以陆某某出言不逊为由,挥拳殴打正在驾车行驶的陆,击中陆的脸部。

陆某某被殴后,置行驶中的车辆于不顾,离开驾驶座位,抬腿踢向张某某,并动手殴打张,被告人张某某则辱骂陆某某并与陆扭打在一起。

这时公交车因无人控制偏离行驶路线,公交车接连撞倒一相向行驶的骑自行车者,撞坏一辆出租车,撞毁附近住宅小区的一段围墙,造成骑自行车的被害人龚某某当场死亡,撞毁车辆及围墙造成财物损失人民币超2万元。

陆某某后投案自首。

在这个案件中,检察机关认为两人都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向法院起诉,但法院最后认为陆某某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但因有自首等从宽情节,判其有期徒刑8年。对于张某某,法院则认为其构成交通肇事罪,判处其有期徒刑3年。

法院之所以认为张某某构成交通肇事罪,而非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主要是考虑很难证明张某某对危害公共安全的后果存在主观故意,所以最后以过失的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具体到重庆万州的同类案件,乘客刘某和驾驶员冉某之间的互殴行为导致恶性事故,如果两人没有死亡,那就涉嫌犯罪,也一定会涉及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与交通肇事罪的适用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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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拉坦今日说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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