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24日,吴秀波深夜发文,回应自己被执行4.66亿;
自己很冤,但是无可奈何;
骗子们互相勾结,用假公章假合同设局,被骗的倾家荡产,要破产了。
(2)
此事件中涉及一位张某和一位金某的利益往来,其实并不复杂;
它的过程逻辑大致是这样;
A,B两家公司想投资一部吴秀波主演的电视剧,各占50%投资额;
为了规范投资金额的使用,新成立了C公司,专门负责电视剧的资金使用和具体拍摄;
张某,原先是投资方其中之一A公司的副总经理,社交面颇广;
就自报奋勇担当了c公司的法人,还兼任剧组制片人(据说,制片人的工作就是管理资金往来)。
后来,剧组费用增加,需要增加投资额;
A公司的实控人金某不愿跟投,就派张某和B,C谈退出投资,转让手中45%的股权;
吴秀波出资受让了这些股份;
理论上,此电视剧就是吴秀波主演,吴秀波主要出资,如果有收益也基本上都是吴秀波的,与A,B两公司关系不大了。
但是,之后有一天,A公司金某猛然间向吴秀波索要分成,并曝料所谓的退出协议并非公司签订的,而是张某使用私下刻印的萝卜章所签;
张某既是C公司代表,又是A公司代表,他想作假,易如反掌。
这条曝料如晴天霹雳般,打破了应有的平静;
最终,张某接受刑事处罚;
A公司凭借最初的出资协议向法院起诉,要求吴秀波支付收益分成;
法院判决吴秀波败诉,支付A公司4.66亿分成收益。
(3)
在这场骗局中;
吴秀波支付给张某的股权受让的对价资金,估计也有上亿元;
这是吴秀波被假萝卜章骗取的资金;
而A公司属于善意不知情,不影响投资收益。
而事实上,该电视剧最终还是赚到了钱的;
法院之所以支持A公司的诉请4.6亿,也是基于投资有收益之上的判决。
而假如电视剧没赚到钱,是亏损的;
那A公司更是可以一脸无辜的甩锅,都出让给吴秀波了;
亏损与自己无关。
里外里,A公司正在下着最大的一盘棋;
进可攻,退可守;
有了张某这张挡箭牌,A公司怎么都能合理解释。
而假如张某和A公司联合制造这起骗局的话,那就更天衣无缝了;
张某用后半生的牢狱生涯,换来A公司的利益不受损;
又能把吴秀波拉下马;
连法律也裁定不了这究竟是一场真骗局,还是真的诈骗。
而吴秀波会破产吗?
其实大概率不会;
只要吴秀波获得的分成收益是超过了支付给张某的受让对价的;
吴秀波就不会亏损,至少保持不赔不赚,甚至是少量赚点。
说吴秀波破产,是夸大其词了;
除非他把这4.6亿的收益都用掉了。
(4)
说吴秀波遇到合同诈骗,其实这是个普通生活中再平常不过的骗局;
普通人都很容易遇到商业活动中的欺骗和造假;
用假公章签订假合同;
用假身份冒充真人;
吴秀波只不过是普通人之一而已。
那么,假如自己遇到了类似的商业欺诈,是否就束手无策呢?
这倒也不是;
方法总还是有的,只是有点损;
那就是尽快转移自己所有的财产,资金,让自己一无所有,分文没有;
即使判自己赔偿10亿,而假如分文没有的话;
那这个判决最终也只能以搁浅结束;
得不到实际执行。
应对钻营,钻法律空白的套路,也只有套路;
用套路解套,用魔法打败魔法;
以其人之道还治其人之身。
只是,不过,吴秀波只要活一天,就得背一天的失信被执行人的标签;
如果未来施行个人破产制度的话,就得背上个人破产的标签;
有人对此毫不在意,就当它是张白纸,能吃能喝;
有人对此很在意,不允许自己的信誉有半点瑕疵;
商业诈骗想要完美脱身,都是不容易的。
(5)
很多人从这件事想到了吴秀波几年前把共同生活了7年之久的地下女朋友送进监牢的经历;
认为天道有轮回,苍天绕过谁;
人算,不如天算;
当初吴秀波“合理”的把要挟他要钱的木木以敲诈勒索的罪名送入监牢;
今天,有人也以名正言顺的方法“合理”的敲了他一次竹杠;
这也只能说是巧合吧;
张某也不可能替那个木木来惩罚吴秀波;
张某只是利益熏心,走上了不归路;
他哪有那么大的情怀帮助不相关的人讨回公道?
人都有走背字的一天;
某一次的胜利并不是终点;
那个出奇制胜的人,也会出奇不意的失去一切。
即使A公司金某人能渔翁得利,笑到最后;
这也不是最终结果;
只要不离场,只要还在商业活动中,就总有湿鞋的一天。
最终离场时,还剩多少,那才是真实所得。
(作者:韩枫,华东师范大学/法国里昂商学院工商管理硕士,欧美企业人力资源总监,如果你看了这篇文章想要告诉我你的想法,欢迎留言给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