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媒体记者 赵明 通讯员 徐高
千元级别的贵妇面霜,在小红书App的店铺里不到100元就能买到,看似消费者“捡个便宜”的背后,暗藏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案。4月18日,这起由岳塘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案件,已由法院开庭审理。
超低价兰蔻面霜销售火爆
发案还要从去年5月24日,岳塘公安分局收到的一条举报信息说起。警方接到举报称,在小红书App中有一家名为“Beaustry护肤社”的店,消费者在店里购买的面霜可能是假货。疑似假货的是店铺中售价为89.9元的60毫升装兰蔻菁纯面霜。
承办检察官着手了解这款面霜的市场价格,面霜品牌方在天猫旗舰店的售价为2889元,实体店售价普遍高于线上平台,即使在网购平台大促期间,消费者到手价格至低也需要1400元。因此89.9元的售价背后,可能有猫腻。
果不其然,经兰蔻面霜生产公司欧莱雅(中国)有限公司检验鉴定,该产品为假冒“LANCOME/兰蔻”注册商标的产品。售假实锤!经调查,举报人唐小姐说明了低价面霜的来源。2024年5月,她关注了小红书一位美妆博主,并在对方的介绍下,光顾了博主自营的“Beaustry护肤社”店铺,唐小姐想购买千元级别的兰蔻菁纯面霜,博主当即表示有货且“价格美丽”。果然,价格没有让唐小姐失望,不足百元价格即可享受高端护肤品体验。然而面霜到手后,唐小姐初次使用就感觉货品不正,使用感受不佳,于是向公安机关报案。
据公安机关调查,这家涉嫌售假的网店主体人是四川省巴中市一名李姓男子,随着调查的推进,护肤品店实际的主体人蒋某浮出水面——她借用了亲友身份信息开办了这家护肤品网店。2024年8月15日,蒋某被捉拿归案。
经审查,蒋某从阿里巴巴App上结识一名为“再来”的人,在对方开设的店铺进购兰蔻、希思黎两个品牌护肤品售卖,以此赚取差价。
电商“奋斗史”竟是“知假售假”
随着审查的深入,蒋某和“再来”的售假犯罪行为越来越明晰。
蒋某是爱美之人,对美妆护肤颇感兴趣,也有多年购买品牌护肤品自用的经验。2023年下半年,她见不少美妆博主在小红书开店前景喜人,她也效仿开启了一家名为“青青青美丽”的店铺,主营日化、防晒用品等。但是现实很骨感,在头一个月的经营中,生意惨淡,她深知没有流量带动店铺难以产生销售额,更别提盈利了。创业受挫,店铺经营一度搁浅。但蒋某没有放弃,又在网络平台了解到,护肤品利润可观,她转向阿里巴巴这种批发类App寻找货源,尽管联系了不少商家,可始终没有找到价格合适且心仪的商品。
时间一晃来到了2024年3月,蒋某在刷小红书时发现,兰蔻、希思黎品牌的产品销量不错,大有市场。她再次到阿里巴巴上寻找货源,就此添加了销售商“再来”的微信。两人商谈后协议,由蒋某将兰蔻、希思黎护肤品上架到小红书店铺,接到顾客订单后,由“再来”负责按单代发货,两人还商议每单邮费为4元,归蒋某承担。
对于是否知情为假冒商品这一关键点,检察官审查时发现,蒋某曾交代,她有过从正规渠道购买上述两品牌商品的经历,熟知两品牌护肤品的市场价格,“兰蔻商品普遍都是大几百或者上千,他这里只要几十块,基本不超过百元,其实大家心里都清楚,只是不捅破这层窗户纸。”蒋某存有私心,认为市面上售假的不只自己一家,问题不大。
正是这种侥幸心理,让蒋某走上了犯罪的歧途。她将歇业已久的小红书店铺改名为“Beaustry护肤社”,主要销售兰蔻、希思黎两个品牌的产品。受品牌知名度影响,兰蔻产品是她网店销量的主力军。经审查,至案发时,她经营的网店销售假冒兰蔻产品已近24万元。
检察履职护消费者权益
承办检察官介绍,其实蒋某对于护肤品营销是有一定基础和商业头脑的,可惜误入歧途。她选在5月初重开店铺,就是看准了“618”多家网购平台促销商机,希望借此流量带动店铺销量,事实也如她所愿。
在案件报捕阶段,检察官还发现了一个定罪细节,就产品真伪的辨别,蒋某确实有过怀疑,也曾向“再来”索要相关凭证,但对方仅邮寄了商品小样及进口商品报关单,其中并无最关键的品牌方授权凭证。蒋某迷失在高销量高利润的迷雾中时,她的丈夫在帮她拍摄图片上传小红书笔记时,发现产品价格明显低于市场价,曾劝她收手,可蒋某和丈夫大吵一架后仍执迷不悟。
岳塘区人民检察院在审查案件时,蒋某明知假冒产品仍然销售的行为已基本查明,但仍有一些证据材料不够翔实,细节对于其定罪量刑有关键作用。因此,检察机关引导公安机关在证人证言核实、物证鉴定补充等方面进一步补充侦查,通过回访证人、重新鉴定关键物证,提升证据的准确性与可靠性,推动案件办理进程。检察机关将案件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建议对受害人唐小姐所购商品进行鉴定,判断其是否符合该类产品的国家标准,是否为以次充好、以假充真,同时对从蒋某家中扣留的小样予以鉴定。此外,还提出要强化蒋某销售的商品均为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证据等。
2025年4月1日,岳塘区人民检察院对蒋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商品一案提起公诉,检察机关综合蒋某退缴违法所得等情况提出了量刑建议。目前,这起案件已开庭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