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 李涛 通讯员 陈书经)彭某上班第一天就在厨房门口摔伤,但他与用工单位未签订劳动合同,也没有购买工伤保险,认定工伤的要求遭到了拒绝,怎么办?日前,经法院审理,这起案件尘埃落定。
彭某经人介绍到我市某酒店从事洗碗、择菜等杂工。2022年2月10日上班第一天,彭某在酒店出厨房门时,因地面有油渍不慎滑倒摔伤,导致右股骨颈骨折。
随后,彭某向人社部门申请工伤认定。湘潭市人社局当日受理,并向酒店寄送《湘潭市工伤认定协助调查通知书》,要求酒店前往人社局查阅彭某提供的资料并提交书面意见和相应证据。
酒店方面书面回复,称并未以任何方式通知彭某来酒店做事,双方不存在任何关系,更何况彭某已年满55周岁,不符合工伤认定的年龄要求,对彭某受伤不应认定为工伤。
然而,湘潭市人社局经过调查之后,作出《工伤认定决定书》,认定彭某受到的伤害为工伤。酒店不服,向雨湖区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争议焦点为:酒店与彭某是否存在事实劳动关系。
经查,本案中,涉事酒店经营范围为餐饮服务、食品等零售,具有用工主体资格。彭某作为第三人在该处从事洗碗、择菜工作,属于单位业务组成部分。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均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劳动关系的主体资格。
此外,酒店在2022年2月10日已开始安排彭某从事洗碗、择菜等工作,实际用工已经发生,故当天为酒店对彭某的实际用工之日。彭某虽已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但没有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者领取退休金,因此,酒店与彭某之间仍形成了事实劳动关系。
至于酒店方认为其与彭某之间不是事实劳动关系,法院认为其未提交相应证据证实,也未提交证据证实彭某在其工作区域内受伤是其他非工作原因导致,且与证人的陈述、视频监控录像及彭某出现在微信工作群中的合影打卡照片相互矛盾。
法院判决,被告湘潭市人社局作出的《工伤认定决定书》,行政行为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符合法定程序,判决驳回原告酒店的诉讼请求。酒店不服,提起上诉。湘潭中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