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浩公律师事务所 民商事研究院 文章/卢霞
一、基本案情
某电子公司购买某商贸公司制造设备三台。设备交付后,某商贸以设备存在严重质量问题,经多次调试仍不能生产出合格产品为由,诉至法院,要求解除合同,返还货款30000元。某商贸公司则主张,双方当事人合同义务履行完毕,某电子公司提货时已经验收合格,且其已使用设备,应视为设备合格,故不同意某电子公司的诉求。
二、裁判观点
本案审理期间,某商贸公司未提交验收合格的证据,但认为某电子公司已经使用设备,且自行维修并更换过设备零件,即使设备存在质量问题也是某电子公司使用造成的问题,不能证明其交付的设备不合格。庭审中,法院提出进行现场勘验,要求某商贸公司指出某电子公司更换了哪些零件,并就这些零部件换回其原有的零件后,进行现场试生产,以进行设备的检验。但某商贸公司不予配合。又要求某商贸公司对某电子公司所提出的质量问题进行恢复和维修,但某商贸公司拒绝提交维修方案。后法院根据某电子公司的申请,委托专业鉴定机构对案设备进行鉴定。鉴定意见为:三套设备在设计、生产时就缺少基本零件和关键部件、安全设施,质量不合格,无法生产出合格产品。法院判决,解除双方买卖合同,判令某商贸公司返还货款30000元。判决作出后,双方均为上诉。
三、裁判宗旨
买卖双方对买卖标的物的质量争议在大多数买卖合同纠纷案件中都有所涉及,而质量问题的严重程度能决定了买卖合同是否能继续履行或解除等问题。双方当事人签订买卖合应加强对产品质量的约定:一、合同中明确对买卖标的物的质量要求,例如,达到何种行业标准,具备何种产能、使用性能等。二、明确验收时点、验收方法、验收程序、验收内容等具体事项,以及验收合格的认定标准。三、明确不同程度的质量问题相应的解决方案。轻微的质量瑕疵,通过调试、调换、维修、保养等方式进行解决,不影响合同继续履行;严重的质量问题,有可能导致买方交易目的不能实现,则通过由卖方重作、更换,甚至解除合同予以解决。发生纠纷后,对于是否存在质量问题、存在哪些质量问题、质量问题的原因以及严重程度等,通常需要委托专业的鉴定机构进行确定,存在周期长,成本大,无法鉴定等风险。因此,对相关质量问题的事前防范对买卖双方均具有重要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