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浩公律师事务所 刑事研究院 文章/张扬
一、 新闻事件——16岁女孩凌晨打车被司机强制猥亵 未刑事立案,检察院要求立案侦查
近日,呼和浩特市回民区人民检察院监督立案的一起出租车司机涉嫌猥亵女乘客案,由公安机关移送该院审查起诉。
2024年9月的一个凌晨,16岁女孩乐乐(化名)向公安机关报案,称当日凌晨2点下班后,她通过打车软件叫了一辆出租车,途中却遭遇出租车司机的强制猥亵。乐乐称,上车后司机便将车门锁上,并主动与其搭讪,还将手搭在她的腿上。乐乐虽然进行了反抗,但夜深人静,加之恐惧害怕无法逃脱。公安机关侦查发现,司机在行驶途中对乐乐产生非分之想,20多分钟的车程多次实施搂抱、亲吻乐乐等猥亵行为。该司机到案后,对自己的违法行为供认不讳。
公安机关受理后,对嫌疑人予以行政拘留10天的处罚,未予刑事立案。该院在工作中发现该线索,经审查后认为,乐乐作为未成年人,在出租车这一封闭空间内无法逃脱,司机的行为已构成强制猥亵。因此,该院向公安机关送达《监督立案书》,要求公安机关对此案立案侦查。目前,案件已移送该院进一步办理。
作为年轻女性,夜间出行一定要提高安全意识,加强自我保护,尽可能与他人结伴,不单独出行;尽量乘坐公共交通工具出行,如果一定要打车的话,使用合法注册的出租车或信誉良好的网约车平台,并将行程信息发给家人或者朋友;上车后要选择后排就座,时刻注意司机的行驶路线和行为,如发现异常,立即提出或要求下车;避免与司机分享过多的个人信息,不要在车内展示贵重物品,以免引起不必要的注意和风险;在感到不安或遇到危险时,立即拨打电话求助,如拨打110报警电话。
二、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三十七条【强制猥亵、侮辱罪】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制猥亵他人或者侮辱妇女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聚众或者在公共场所当众犯前款罪的,或者有其他恶劣情节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猥亵儿童罪】猥亵儿童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一)猥亵儿童多人或者多次的;
(二)聚众猥亵儿童的,或者在公共场所当众猥亵儿童,情节恶劣的;
(三)造成儿童伤害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四)猥亵手段恶劣或者有其他恶劣情节的。
第二百三十八条【非法拘禁罪】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具有殴打、侮辱情节的,从重处罚。
【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使用暴力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为索取债务非法扣押、拘禁他人的,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处罚。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犯前三款罪的,依照前三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三、 法律知识学习
客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制侮辱、猥亵他人的行为。
本罪的犯罪对象是他人,即年满14周岁的人。本罪在犯罪方法上表现为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
侮辱和猥亵的区别在于,猥亵是身体特别是私密部位(如女性的胸部、臀部、下体等)的接触;侮辱一般是非身体性的接触或者是非私密部位的接触。
其他恶劣情节,是指除聚众或者在公共场所当众侮辱妇女以外的恶劣情节,例如,因侮辱妇女导致被侮辱妇女精神分裂,或者导致被侮辱妇女羞愤自杀等情形。
《刑法修正案(九)》颁布前,犯罪对象仅限于十四周岁以上的女性。而根据《刑法修正案(九)》,十四周岁以上的男性也可以成为本罪的犯罪对象。所谓强制猥亵,是指除性交以外的违背他人性意愿或性感情的行为。要求行为人的行为与性有关且会引起被害人的性厌恶感或性羞耻感。
猥亵他人要用强制的方式才符合本罪的要求,因为强制体现了被害人对性意愿的违背。强制包括但不限于暴力和胁迫。
所谓暴力,是指对他人的人身采取殴打、捆绑等侵害人身安全或者人身自由的强制方法,使他人不敢、不能反抗。
所谓胁迫,是指对他人采取威胁、恐吓等精神强制的方法,使他人不得反抗。
所谓其他方法,是指暴力、胁迫以外的其他使他人难以反抗的手段。
对于“强制”不能做狭义的理解,只要行为人在实施猥亵行为时被害人难以反抗即可,并不要求被害人完全丧失反抗的可能性。例如,行为人在地铁上趁一女性不备,从背后伸手抓摸该女子胸部,该女子反应过来后大声呼喊,男子随即逃离。该案中,行为人并没有限制被害人的人身自由,但在其实施猥亵行为时,被害人来不及提防,且该行为明显违背被害人意愿,应当认定为强制猥亵。但是对于偷拍女性裙底,往他人手机上发淫秽信息或者打电话时讲色情语言等行为,因为不具有强制性,不能认定为强制猥亵行为。现实中,也存在非利用外在强制的方式实施猥亵的,譬如,行为人利用被害人熟睡之际实施猥亵的;医生在就诊时以检查为名对病人进行猥亵的。此等情形,看起来貌似不具备本罪要求的强制性,但实际上并非如此,被害人之所以没有反抗,要么是因为熟睡中,不具有清醒的意识能力,要么是被害人对行为的性质产生认识错误,没有发现行为的真实性。但是此类行为在客观上已明显违背被害人的性意愿,如果被害人能够认识到行为的性质,也会引起被害人的性厌恶感或性羞耻感。
主体要件
本罪的犯罪主体为一般主体,凡达到且具备的自然人均能构成本罪。行为人既可以对异性实施猥亵行为,也可以对同性实施猥亵行为。
主观要件
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行为人明知自己侮辱、猥亵的行为会产生伤害妇女性感情的结果和危害他人性自由的结果,而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本罪中,行为人往往具有刺激性欲、发泄情感、报复她人的目的,但主观目的不影响本罪的成立。
与一般猥亵的界限
首先,要将强制猥亵、侮辱行为与非强制性猥亵、侮辱行为区分开来,本法只惩罚以强制方法猥亵、侮辱的行为,对于非强制性的猥亵、侮辱行为不能视作犯罪。其次,并非任何强制猥亵、侮辱的行为都构成强制猥亵、侮辱罪。本条对强制猥亵、侮辱罪的构成虽然未规定“情节严重”之要件,但不能将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强制猥亵、侮辱行为亦视作为犯罪。
四、 事件反思
本次新闻中,乐乐的遭遇很是让广大网友愤恨,但日常生活中女性难免会有夜晚独自打车的需要,碰到变态时该如何保护自己呢?
1、立即采取行动
保持冷静与警觉:面对突发情况,首先要保持冷静,不要惊慌失措,以免加剧事态的恶化。同时,提高警觉,时刻注意周围环境,观察是否有可以求助的人或安全出口。
明确表明态度:直接且坚定地拒绝对方的不当行为,要求对方立即停止。如果条件允许,可以大声斥责,引起周围人的注意。
迅速离开现场:如果可能,立即下车并前往人多的地方或安全的地方,避免与猥亵者单独相处。
2、寻求帮助
向他人求助:寻找周围的朋友、家人或陌生人寻求帮助,尤其是当自己处于危险之中时。在公共场合大声呼救,引起周围人的注意。
联系专业人士:可以拨打紧急电话报警,向警方详细描述事件经过,并提供猥亵者的相关信息。同时,也可以考虑联系律师或心理咨询师,获取法律支持和心理援助。
3、保留证据
记录证据:如果可能,尝试拍照、录像或录音,记录猥亵者的行为和言语。这些证据在后续的法律程序中可能会起到关键作用。
记录详细信息:记下猥亵者的外貌特征、穿着、车牌号等详细信息,以及事件发生的时间、地点和具体经过。这些信息有助于警方调查取证。
4、提高安全意识
避免单独行动:尤其是在夜晚或偏僻地点,尽量避免单独打车或行走。可以邀请朋友或家人同行,增加安全感。
使用打车软件:选择正规的打车软件预约车辆,并开启行程分享功能,让家人或朋友实时了解你的行程轨迹。
保持联系:在行程中保持手机电量充足,与家人或朋友保持联系,随时告知自己的安全状况。
5、呼吁社会关注
通过社交媒体发声:利用社交媒体平台分享自己的遭遇,呼吁社会关注性骚扰和猥亵问题,提高公众的法律意识和维权意识。
参与维权活动:加入相关的维权组织或社团,积极参与维权活动,为受害者争取更多的支持和帮助。
总之,女孩凌晨打车被猥亵时,应保持冷静、明确表明态度、迅速采取行动并寻求帮助。同时,提高安全意识、保留证据并呼吁社会关注也是保护自己免受性骚扰和猥亵的重要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