冲动是魔鬼,它不仅解决不了任何问题,反而还会使得事态进一步升级,造成难以挽回的局面,许多人面对矛盾和纠纷时,常常会冲动滋事,最终也是害人又害己。
今天的案例,发生在黑龙江省绥化市明水县。
罪犯王某系明水县人,1993年出生,2019年8月20日中午,被告人王某饮酒期间,听说张某某(被害人,殁年38岁)在背后说其闲话而不满。酒后,王某携带尖刀到黑龙江省明水县某乡张某某家对质,张某某否认,王某与张某某夫妇发生争吵。张某某报警后,公安人员出警调解过程中,王某再次与张某某的妻子争吵并拿出尖刀试图行凶,被公安人员制止后带至明水县公安局某乡派出所值班室处理,尖刀被暂扣在值班室抽屉内。16时许,公安人员及王某的亲友在派出所办公楼前对张某某进行劝解。其间,王某多次偷听张某某等人的谈话。因张某某称妻子受到惊吓需要住院检查,王某认为张某某对其讹诈,遂趁看管人员不备,从值班室抽屉内偷出尖刀,冲到派出所办公楼前刺张某某胸部一刀,致张某某心脏破裂,大失血当场死亡。
因本案,王某于2019年9月3日被逮捕。
黑龙江省绥化市人民检察院指控其犯故意杀人罪向绥化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2019年12月30日,绥化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此案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王某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一审宣判后,王某不服上诉,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经依法开庭审理,于2020年12月17日作出二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并依法报请最高院核准。
2021年6月24日,最高院经复核后依法核准黑龙江省高院维持第一审以故意杀人罪对被告人王某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刑事裁定。
最高院复核认为,被告人王某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王某因琐事酒后携带尖刀到被害人家滋事,在公安机关处理时在派出所内公然持刀行凶,致一人死亡,犯罪情节特别恶劣,犯罪后果严重,社会危害大,应依法惩处。第一审判决、第二审裁定认定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
看管人员渎职,必须处理判刑。为啥不戴手铐?
这种事情应该广泛的宣传,让长舌妇闭嘴
祸从口出,冲动代价大,死刑判的好
好刀法!
明水😄
真的无知
公安人员有责任
应该灭九族,该死
趁看管人员不备?
因疫情,多活了2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