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通合同能以民间借贷利率上限判断违约金是否过高吗?

周军律师聊案子 2025-03-28 09:19:46

作者:周军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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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五条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

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适当减少。

那么,普通合同能以民间借贷利率上限判断违约金是否过高吗?

最高院在《江苏建邦建材科技有限公司、江苏宝盛住宅工业有限公司等技术转让合同纠纷案》中明确:

普通合同的付款义务并非借款合同项下的还款义务,不能以受法律保护的民间借贷利率上限作为判断违约金是否过高的标准,而应兼顾合同履行情况、当事人过错程度以及预期利益等因素综合确定合理的违约金标准。

最高院认为,

《资产购买协议》第7.1条约定的逾期付款违约金标准为逾期支付款项的日万分之五,该标准相当于年率18.5%。尽管该标准相比《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2015年制定)所规定的同期民间借贷利率标准上限即年利率24%以及经2020年12月23日第二次修正的该司法解释所规定的现行民间借贷利率上限标准即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的四倍(2021年3月20日中国人民银行官网发布一年期LPR分别为3.85%,其四倍为15.4%)均不算过高,但宝盛公司在《资产购买协议》项下的付款义务并非借款合同项下的还款义务,本案中不能以受法律保护的民间借贷利率上限作为判断违约金是否过高的标准,而应当兼顾合同履行情况、当事人过错程度以及预期利益等因素综合确定合理的违约金标准。

建邦公司主要参照受法律保护的民间借贷利率上限,主张以《资产购买协议》约定的逾期付款违约金标准日万分之五计算案涉逾期付款违约金,虽有一定理据,但鉴于逾期付款违约金标准可由人民法院根据具体案情适当调整,原审法院将案涉逾期付款违约金标准调整为中国人民银行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LPR的1.95倍[参照逾期罚息利率标准(即贷款利率标准上浮50%)再上浮30%],属于原审法院自由裁量的合理范围,本院予以维持。

周军律师提醒,普通合同不能以民间借贷利率上限判断违约金是否过高。在签订普通合同时,当事人应根据合同的具体情况合理约定违约金条款,充分考虑违约可能带来的各种损失;当出现违约纠纷时,法院会依据法律规定,综合多方面因素判断违约金是否过高,以维护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确保合同交易的公平与稳定 。若有争议,建议及时咨询专业法律人士,依据法律规定和具体案情,采取恰当的维权措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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