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职场中,经常出现新员工尚未参加工伤保险就发生工伤事故的情形,甚至是上班第一天就发生了工伤事故。因为没有给刚入职的新员工缴纳工伤保险,意味着所有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费用均由用人单位自行承担。在这种情况下,用人单位该如何应对?
哪些情形算工伤?哪些情形不能认定为工伤?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第十五条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二)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三)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第十六条规定,职工符合本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的规定,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
(一)故意犯罪的;
(二)醉酒或者吸毒的;
(三)自残或者自杀的。
针对“真空期”工伤,用人单位有哪些注意事项?劳动者与原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后,立即与新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当月,由于社会保险费用的按月缴纳机制,劳动者当月的社会保险已由原用人单位缴纳至月末,导致新用人单位无法缴纳当月的社会保险。
即新员工在入职后的一段时间内,实际上处于无工伤保险状态。如果劳动者恰在“真空期”内发生工伤,如何避免公司全额承担工伤保险待遇造成的经济压力?
1、尽可能将办理员工入职手续与社保缴纳同时段进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五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内为其员工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未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其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
《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二条第二、第三款规定,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职工发生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按照本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用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并补缴应当缴纳的工伤保险费、滞纳金后,由工伤保险基金和用人单位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支付新发生的费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执行<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二)》规定,《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二条规定的“新发生费用”,是指用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前发生工伤的职工,在参加工伤保险后新发生的费用。其中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费用,按不同情况予以处理:
■ 因工受伤的,支付参保后新发生的工伤医疗费、工伤康复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统筹地区以外就医交通食宿费、辅助器具配置费、生活护理费、一级至四级伤残职工伤残津贴,以及参保后解除劳动合同时的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
■ 因工死亡的,支付参保后新发生的符合条件的供养亲属抚恤金。
换句话说,新入职人员单位未缴纳工伤保险也未做参保登记,发生了工伤,可以补缴,但工伤保险基金只能支付参加工伤保险后“新发生的费用”。
因此,建议用人单位与待入职员工在正式入职前进行充分沟通,提前准备缴纳社保所需各项材料,尽可能将为员工办理入职与缴纳社保同时进行。
2、为处于“真空期”的职工购买商业保险
如果无法做到用工时间与社保缴纳时间的无缝对接,则建议公司为处于“真空期”职工购买商业保险。如雇主责任险、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等,使劳动者在发生职业伤害后可以获得有效的补偿救助。
对于用人单位而言,选择商业保险的时候应当注意选择当月生效的投保模式,如果购买次月生效的商业保险则无法实现投保的初衷,一旦员工当月发生意外事故,仍然需要用人单位自行承担赔偿责任。单位可根据员工工作性质等综合因素确定是否购买商业保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