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日报刚批评过“小过重罚”,这地执法部门又开始啪啪打脸!

北溟鹿鸣 2024-12-16 11:45:17

看到一个消息,我再一次对某些单位的执法理念产生不解。话说在淮南寿县,一个农机在地里干活的时候,突然没油了,怎么能够让农机加满油,接着干活呢?按照正常人的思路来说,你去买一些油,然后回来加上不就行了么?当然,这位农民也是这个想法,于是他就到加油站拉了1500元的柴油,但是半路上却被一些执法人员抓住了。最后,执法人员以未取得“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许可”为由,对机手罚款3万元,是不是感觉很炸裂?但是事实上这样的事情就还真实的发生了,如果说这样的执法理念颠覆三观好像没有什么问题吧。其实在当前社会,不仅仅是这样的现象,其他很多的执法理念也都存在这样的问题。

        

今年8月份,人民日报曾经发表了一篇文章,题为《纠治“小过重罚”释放执法温度》,其实已经指出了这样不良的执法理念。不仅如此,今年7月,最高检也发布指导案例,要求各地做好“小过重罚”的监督,力求解决纠治一些执法过程中存在的不良倾向。按照官方的通报来看,别人可谓是有理有据,面对舆论的关注,当地路政部门表示,罚款的金额已经是最低标准,他们也尽量做了“人性化处理”。我就纳闷了,为什么一涉及到老百姓的切身利益的事情,虽然是最低标准,但是仍然是如此让人接受不了呢?官方还建议该村民提出行政复议,这是什么意思呢?也就是说,他们自己也知道这样的处罚并不合理,但是由于法律规定的原因,只能这么做?如果上级说错了,他们就会立即纠正,如果我没有想错,应该就是这种甩锅思想的问题吧。

        

众所周知,法律是为了维护正常的社会秩序,而不是为了搞乱社会秩序。从这件事本身来看,这是一个正常的生产行为,也是一个正常人的反应。但是一些执法人员却以法律规定为由,做出这样极不合理的处罚,实在是让人觉得不可思议。我记得陈清泉副院长曾经讲过一句话“法律的解释权在我手中”,这也充分说明了很多法律法规的解释,其实一些执法人员是拥有极大的解释空间的。对于本案而言,这件事情到底是危险货物运输,还是正常的生产行为,其实执法人员有充分的解释权。让人不理解的是,为什么在很多事情上面,一些执法人员机械的执法,极大的损害了老百姓的利益,为什么我们不能够实事求是,从实际出发,从老百姓的利益出发呢?

        

根据当前的法律规定来看,柴油具有易燃性质,确实应该被归类为危险化学品。而农机手使用小货车拉载柴油的行为,也可以定义为“未取得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许可,擅自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根据《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规定,未取得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许可,擅自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的,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运输经营,违法所得超过2万元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2万元的,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如果按照这些规定来看,似乎农机手被处罚确实有法可依,那么问题来了,我们的车辆如果在路上没有油了,难道我们需要专门去雇一车辆车来拉一点点油么?很显然这是不合理的,所以这个法律本身就是有问题的。

        

另外一点,根据《安徽省道路运输管理条例》中明确指出:本条例所称道路运输经营,是指以营利为目的,为社会公众提供服务的道路运输活动。由当地村委会出具的证明及车辆没油的实际情况来看,该农机手运输少量柴油并不是以盈利为目的,而是用来自用,所以并不适用这样的处罚方式。说实话,如果严格按照这样的法律思维来看,那一些喜欢越野的车辆,他们车上大多都会备一些副油箱,那这些人是不是都违法了?是不是都应该受到相应的处罚呢?我们再苛刻一点,燃油车上面的油箱很明显也是属于承载危险化学品运输,难道我们连燃油车都不能开了么?所以说,本身这个规定是为了公共安全,防止一些盈利性的危险品运输,而并不是为了恶意给群众的生产和生活制造麻烦,或者是制造更大的障碍。

        

其实类似这样的案例,在现实生活中还真不少,比如以前曾有人乘坐长途汽车的时候,因为随身携带了几棵白菜,而被一些执法人员恶意认定为客货混装;也曾有人有因为开面包车带工友上班,车上带了一些工具,也被认定为客货混装。还记得前年一个农民工到外地务工,因为他本身是一个泥瓦匠,所以随身带了一个瓦刀,但也被相关人员拦下来,告知不能携带管制刀具。其实虽然瓦刀有刀这个字,说白了根本都不能够算刀,因为他特别钝,只能用来搞建砌墙。但是执法人员却说这是危险品,最后农民工怒了,他伸出拳手对执法人员说:我的拳手也能打死人,这算不算危险品?是不是需要我把双手剁下来才能乘车?话糙理不糙,其实事实上就是这个道理,但是我们的很多执法人员就是不明白,到底是真不明白,还是不愿意明白,我相信大家都有自己的判断。

        

所以说,我们的很多法律法规本身规定的是一些极端情况,但是在实际生活中,这些法律法规却被用来处理一些普遍情况。我们比如说之前一个农民上山砍柴,发现了一棵花很漂亮,于是就带回家里养育,供自己观赏。但是没想到这棵花是国家二级保护植物野生蕙兰,最后农民非法采伐国家二级保护野生植物为名判处刑罚。大家觉得这样的判罚合理么?说实话,我相信设置非法采伐国家二级保护野生植物这个罪名本身就是为了保护植物,防止一些不法分子利用这些植物牟利,但是这样的法律规定一旦被滥用,就容易误伤群众,不仅给老百姓的身心带来了巨大伤害,还容易给法律本身带来极大的负面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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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溟鹿鸣

简介:社会评论者! 艺术行路人! 爱国主义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