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名男子因打赌跳河,最终一人溺亡。当警方认定同伴“不构成犯罪”,这场看似荒诞的赌局,却在法律与道德的边界掀起巨浪,言语激将是否等同杀人推手?成年人的莽撞该由谁买单?
2025年4月8日清晨,湖北仙桃市东桥附近的仙下河畔,两名年轻男子在疑似饮酒后,以“不跳是狗”“不跳是孙子”等言语互相挑衅。视频显示,黑衣男子拉拽白衣男子下水,白衣男子随即脱衣跳河,并高喊“我直接扎(猛子)了”,随后两人先后入水。其中一男子之后没了声息。
仙桃市公安局龙华山派出所证实事件属实,认定同伴不构成犯罪,建议家属通过民事诉讼解决。这一结论引发舆论两极分化,一方觉得成年人需对自身行为负责,同伴无强制胁迫,另一方则认为“激将”等同于心理胁迫,法律应追究怂恿者责任。
刑事责任的门槛。过失致人死亡罪,若同伴明知对方不会游泳仍怂恿,可能构成此罪。但本案中,无证据显示死者曾告知水性,且同伴事后积极施救,主观恶性较低。治安处罚,律师赵良善指出,即便不构成犯罪,怂恿行为可能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第26条“寻衅滋事”,可处5-10日拘留。
在这次事件中,死者作为成年人,明知不会游泳仍赌气下水,承担70%以上责任。同伴若存在言语刺激,或需承担20%-30%赔偿责任,涵盖丧葬费、死亡赔偿金等。法律界一致认为,拍摄者无阻止义务,其记录行为与死亡无直接因果关系,不承担法律责任。
类似“激将式”意外事件,多发生于青年男性群体,全国年均2000起。多数法院以“自甘风险”为由驳回索赔。2019年重庆,男子怂恿朋友跳江“证明勇气”,法院判赔40%责任,开创“言语过错”追责先例。2023年广州,拍摄跳水视频导致溺亡,平台因未警示风险被判连带责任,本案拍摄者却全身而退。
当“面子”凌驾于生命,我们与恶的距离有多近?酒精与同伴压力下,个体判断力急剧下降。男性更易为维护“面子”铤而走险,占比达78%。
这场4分34秒的悲剧,暴露出法律在“言语过错”认定上的无力感。当《民法典》的“过错责任”遭遇“面子文化”,我们亟需更精细的司法标准——既不能纵容莽撞者绑架他人良知,亦不可让法律沦为冲动的替罪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