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年多的俄乌战争以来,双方从短兵相接快速交火,到大规模冲突全面开战,期间总少不了一群特殊的身影——雇佣兵。
俄罗斯方面,瓦格纳雇佣兵更像一支“挂牌”的正规军,成员大部分是退役军人,大小装备齐全,战斗力彪炳,是正面战场的生力军。
乌克兰方面的雇佣兵,就显得更“纯粹”一些,不同年龄段,来自天南海北,国籍各异。也主要负责一些小规模的阻击战和游击战,战果有限。
由此可见,俄乌双方虽然都有雇佣兵助阵,但双方实力悬殊,发挥的作用也天差地别。
但不可否认的是,尽管瓦格纳军团和乌方的外籍雇佣兵们存在本质上的差异,但到了战场上,他们享受的“待遇”却是一样的——不受《日内瓦公约》中战俘条例的保护。
《关于战俘待遇之日内瓦公约》,是二战结束后的1949年,由各国政府共同修订的日内瓦第3公约,主要针对二战期间法西斯阵营大肆虐杀战俘的暴行。
条约规定:
所有落入敌方权力之下的武装部队、民兵、志愿部队人员、合乎条件的抵抗运动人员,以及经过准许的武装部队有关人员等,拘留国有义务对其负责,保证其受到人道主义待遇和保护;
不得报复,不得伤害其肢体,不得施加暴行、恫吓、侮辱;
战俘的个人物品,除军事装备外,应归其保有;
战俘的住宿、饮食、医疗应得到保障;
可以拘禁,但不得用刑和监禁;
不得强迫战俘从事危险性和侮辱性的劳动;
不得以非人道方式从战俘身上获取情报;
战争停止后,应立即释放战俘;
在任何情况下,战俘都不得被剥夺公约所赋予的部分或全部权利等。
简要来说就是,日内瓦公约作为一项和平公约,它以人道主义为出发点,尽可能地保障了战俘作为“人”的基本权利。即便其罪大恶极,也要在公开审判后对其量刑、惩罚。
不过值得注意的是,以上条约中,并未涉及到一个兵种——雇佣兵。那为何,雇佣兵就这么不受待见呢?他们难道不是“人”吗?
实际上,《日内瓦公约》将雇佣兵排除在保护体系之外,也是不得已而为之,是最低限度地妥协——因为没有国家会为雇佣兵站台,原因有几点:
1,雇佣兵作为“第三方”参与战争冲突,不具备合法性。
2,雇佣兵参战目的是出于自身利益,而非民族利益。换言之,雇佣兵打仗是为了钱,并非为了家国荣誉。比如在索列达尔战役中,一支由18人组成的瓦格纳小队,就以20万美元的价格竞标拿下体育学院大楼的攻坚任务。最终取得战争胜利,钱拿到手。
3,雇佣兵是自发参与到战争冲突中的,未受“国家驱使”。说白了,雇佣兵要对自己的行为负全部责任。
综上所述,当雇佣兵为了利益,为了金钱去战场上选择“杀人”的时候,就已经丧失了人权,丧失了作为“人”的权利。这显然是合理的——你不能既杀人放火,又高喊人权;也不能在恶意杀人之后,选择投降自保,去享受战俘待遇。
人民战士有“苟利国家生死以,岂因福祸避趋之”的精神,
雇佣兵就要有“人为财死,鸟为食亡”的觉悟。
如果说前者是军政体制的组成部分,打仗是他们抛开个人利益的本职工作,值得尊敬;
那后者就是战场上的赌徒,随时都要做好一无所有的准备。
所以在战场上,雇佣兵是不受保护,最不受待见的群体。他们与你无冤无仇,却对你举刀相向。这样的敌人,一旦被抓获,生杀予夺全凭对手喜好,结局也往往不得善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