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法院:西宁市城北区人民法院
1.基本案情
2017年6月份,被告人王某某在明知与青海B商贸有限公司无任何真实货物交易的情况下,通过其在西宁市城北区朝阳钢材市场购买钢材的史某某介绍找到陈某某,并决定由王某某以11.5%点数支付共计10万元的购票费,再由陈某某通过他人在青海B商贸有限公司购买了增值税专用发票9份,价税合计1000003.7元,并将购得的发票提供给其所挂靠的青海A建筑安装有限公司西宁分公司,在税务机关进行认证。
另查明,2017年7月25日西宁市城东区税务局发现此9份增值税专用发票系已作废的发票,对其已抵扣的税额145299.71元进行了转出处理,税款已补缴。
2017年11月15日,被告人王某某向西宁市公安局城北公安分局投案自首。
在法庭审理中,被告人王某某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不持异议,当庭表示自愿认罪。
2.裁判结果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违反国家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法规,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并提供给其挂靠经营的公司进行税额抵扣,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非法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王某某系投案自首,应依法从轻处罚。被告人王某某归案后认罪、悔罪,可酌情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的犯罪情节、社会危害性和悔罪表现,对其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决定对被告人王某某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八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七十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王某某犯非法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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