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大妈豪掷30万买下1000克金子,4年后想要变现,金店不回收

妙晴谈小说 2025-01-23 22:48:54
浙江,大妈豪掷30万买下1000克金子,4年后想要变现,金店:“这金子是假的”,大妈:“这就是你们给的”,法院判了!

【01 案例回顾】

林老太3年前存的50万到期了,这天她把定期取了出来,本打算去另外一家利率高点的银行再存上3年。

她路过一家金店的时候,心想:50万不动,取出来的利息也够买个金子啥的。于是,她就走进了金店。

金店的工作人员一看林老太气质不凡,马上迎了上去,热情地说:“阿姨,您想买点啥呀?”

林老太说:“我想看看金手镯。”

工作人员殷勤地给林老太拿了个比较粗的手镯,边试戴边说:“阿姨,我给您选了个粗的,现在金价便宜,才300多一克,过几年金价绝对上涨。”

林老太被说得心动了,直接买下了金手镯。

工作人员一看陈老太这么爽快,又开始推销:“阿姨,您要是想投资的话,再看看我们这金条吧。留着放几年,涨价了您想卖的的话也可以直接来我们店里。”

林老太一听,觉得有道理,心想:“现在金子这么便宜,买点也不亏。”

于是,她一次性买了1000克黄金,花了30万。

4年一晃就过去了,黄金果然涨了不少,林老太特别高兴。她拿着金条去之前那家金店,打算换成钱。

刚进门,她就问:“你们店之前的小王在不在?”工作人员说:“她都离职好几年了。”

林老太拿出金条,交给工作人员说:“我来卖金条。”工作人员接过金条,检测了一下,说:“不好意思,这金条是假的。”

林老太一听就急了:“不可能,当时就是在这儿买的!”工作人员又检测了一遍,说:“你看,金条确实是假的。”

林老太气得不行:“不管真的假的,都是你们当时卖给我的,现在必须给我换成钱!”

工作人员却说:“您怎么证明这金条是在我们这儿买的呢?”

林老太拿出了一张收据,虽然时间有点长,印章和字都不是很清楚,但还能看出是这家金店的。

工作人员却说:“我们金店不可能卖假的,你这是伪造的吧。”说完就把林老太赶走了。

林老太越想越气,直接把金店告上了法庭,要求金店向她交付1000克金条。

【02 案例分析】

林老太认为金店卖给她的是假货,属于欺诈行为。

金店却说,林老太提供的证据证明不了金条是在他们店里买的,而且林老太起诉也已经过了诉讼时效。

庭审的时候,林老太申请对金店开具的收据及金条进行鉴定,鉴定结果显示收据上的印章确实是金店加盖的,是真的。但金条根本不是纯金的。

这就说明,金店和林老太之间确实存在买卖合同关系,但金店卖给林老太的金条并不是纯金的,属于违约行为。

虽然根据《民法典》的规定,诉讼时效一般是3年。

但林老太是最近才知道自己的权益受到侵害的,所以诉讼时效的起算时间应该是从她知道权益被侵害的时候开始计算。

也就是说,林老太现在起诉金店,并没有超过诉讼时效。

金店把不是纯金的金条当成纯金的卖给林老太,这属于欺诈行为。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了:经营者存在欺诈行为的,应该向消费者赔偿支付价款的三倍。

不过,林老太这次并没有要求赔偿,只是要求金店向她交付符合约定的金条。这个请求是符合法律规定的,法院应该支持。

最后,法院判决金店向林老太交付符合约定的纯金金条1000克。

至于赔偿问题,林老太可以另案主张权利。

【03 案例看法】

万一4年后这家店跑了,那林老太可能更没地说理去了,对此你怎么看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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