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国家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的大背景下,作为我国最基层的一级地方政权组织,乡镇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政治、经济、文化等全方位的综合行政管理,政府信息公开是乡镇政府依法履职的具体表现,同时也关系到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稍有不慎将会被提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因此乡镇政府如何依法开展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显得十分重要,本文将对此进行简要分析,以供参考。什么是政府信息?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条之规定,政府信息,是指行政机关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
政府信息应由谁负责公开?
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条之规定,分以下情形:
1.行政机关制作的政府信息,由制作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
2.行政机关从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获取的政府信息,由保存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
3.行政机关获取的其他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由制作或者最初获取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
4.行政机关设立的派出机构、内设机构依照法律、法规对外以自己名义履行行政管理职能的,可以由该派出机构、内设机构负责与所履行行政管理职能有关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
5.两个以上行政机关共同制作的政府信息,由牵头制作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
乡镇政府信息公开的范围
(一)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范围
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之规定,乡镇政府应主动公开以下政府信息:
1.行政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2.机关职能、机构设置、办公地址、办公时间、联系方式、负责人姓名;
3.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专项规划、区域规划及相关政策;
4.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信息;
5.办理行政许可和其他对外管理服务事项的依据、条件、程序以及办理结果;
6.实施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的依据、条件、程序以及本行政机关认为具有一定社会影响的行政处罚决定;
7.财政预算、决算信息;
8.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及其依据、标准;
9.政府集中采购项目的目录、标准及实施情况;
10.重大建设项目的批准和实施情况;
11.扶贫、教育、医疗、社会保障、促进就业等方面的政策、措施及其实施情况;
12.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预案、预警信息及应对情况;
13.环境保护、公共卫生、安全生产、食品药品、产品质量的监督检查情况;
14.公务员招考的职位、名额、报考条件等事项以及录用结果;
15.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有关规定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其他政府信息;
16.乡镇政府根据本地方的具体情况,主动公开贯彻落实农业农村政策、农田水利工程建设运营、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宅基地使用情况审核、土地征收、房屋征收、筹资筹劳、社会救助等方面的政府信息。
(二)依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范围
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七条之规定,乡镇政府可以依申请公开以下政府信息:
除行政机关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向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对外以自己名义履行行政管理职能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部门(含派出机构、内设机构)申请获取相关政府信息。
(三)不予公开的政府信息范围
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四条至第十五条之规定,乡镇政府不予公开以下政府信息:
1.依法确定为国家秘密的政府信息;
2.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公开的政府信息;
3.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社会稳定的政府信息;
4.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公开会对第三方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政府信息(注意:第三方同意公开或者行政机关认为不公开会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予以公开)。
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六条之规定,乡镇政府可以不予公开以下政府信息:
1.行政机关的内部事务信息,包括人事管理、后勤管理、内部工作流程等方面的信息;
2.行政机关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形成的讨论记录、过程稿、磋商信函、请示报告等过程性信息以及行政执法案卷信息(注意: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上述信息应当公开的,从其规定)。
乡镇政府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流程
(一)审查申请材料
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乡镇政府申请政府信息公开后,乡镇政府首先应当进行审查,申请内容不明确的,乡镇政府应当给予指导和释明,并自收到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作出补正,说明需要补正的事项和合理的补正期限。申请人无正当理由逾期不补正的,视为放弃申请,乡镇政府不再处理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政府信息公开,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1)申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身份证明、联系方式;
(2)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名称、文号或者便于乡镇政府查询的其他特征性描述;
(3)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形式要求,包括获取信息的方式、途径。
(二)书面征求第三方意见
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二条之规定,依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公开会损害第三方合法权益的,乡镇政府应当书面征求第三方的意见。第三方应当自收到征求意见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提出意见。第三方逾期未提出意见的,由乡镇政府依照《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规定决定是否公开。第三方不同意公开且有合理理由的,乡镇政府不予公开。乡镇政府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可以决定予以公开,并将决定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和理由书面告知第三方。
(三)书面征求相关行政机关意见
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四条之规定,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由两个以上行政机关共同制作的,牵头制作的行政机关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后可以征求相关行政机关的意见,被征求意见机关应当自收到征求意见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提出意见,逾期未提出意见的视为同意公开。
(四)作出答复
1.答复期限
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三条之规定,根据不同的申请形式,乡镇政府应作出答复的期限不同:
(1)乡镇政府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当场予以答复;
(2)乡镇政府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需要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需要注意的是,需要征求第三方和其他机关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前述期限内。
2.答复内容
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之规定,对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乡镇政府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答复:
(1)所申请公开信息已经主动公开的,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
(2)所申请公开信息可以公开的,向申请人提供该政府信息,或者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和时间;
(3)行政机关依据本条例的规定决定不予公开的,告知申请人不予公开并说明理由;
(4)经检索没有所申请公开信息的,告知申请人该政府信息不存在;
(5)所申请公开信息不属于乡镇政府负责公开的,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能够确定负责公开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的,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
(6)乡镇政府已就申请人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作出答复、申请人重复申请公开相同政府信息的,告知申请人不予重复处理;
(7)所申请公开信息属于工商、不动产登记资料等信息,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信息的获取有特别规定的,告知申请人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
3.提供政府信息形式
(1)根据申请人的要求及乡镇政府保存政府信息的实际情况,予以确定;
(2)按照申请人要求的形式,可能危及政府信息载体安全或者公开成本过高的,可以通过电子数据以及其他适当形式提供,或者安排申请人查阅、抄录相关政府信息。
4.答复注意事项
(1)申请人申请公开的信息中含有不应当公开或者不属于政府信息的内容,能够作区分处理的,乡镇政府应当向申请人提供可以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并对不予公开的内容说明理由。
(2)乡镇政府向申请人提供的信息,应当是已制作或者获取的政府信息;需要乡镇政府对现有政府信息进行加工、分析的,乡镇政府可以不予提供。
(3)申请人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形式进行信访、投诉、举报等活动,乡镇政府应当告知申请人不作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处理并可以告知通过相应渠道提出。
(4)申请人提出的申请内容为要求乡镇政府提供政府公报、报刊、书籍等公开出版物的,乡镇政府可以告知获取的途径。
(5)一般情况下,依申请提供政府信息,不收取费用。但是,申请人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数量、频次明显超过合理范围的,乡镇政府可以收取信息处理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