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年继子女与继父母间虽未形成抚养关系,但继子女对继父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可继承继父母遗产。
争议焦点
继子女对继父母的遗产是否享有继承权。
基本案情
被继承人杨某近与前妻(2002年身故)育有子女杨甲、杨乙、杨丙。杨乙于2017年3月去世,其生育一子杨某杰。2003年6月,杨某近与颜某登记结婚,双方未生育小孩。刘某民、刘某玲是颜某与前夫生育的子女,在杨某近与颜某结婚时均已成年。2012年至2017年12月期间,杨某近与颜某跟随刘某民在增城生活;自2018年1月起,杨某近与颜某则跟随刘某玲在珠海市生活至2021年1月19日杨某近去世。杨某近去世后,因其未留有遗嘱,且杨甲、杨丙、杨某杰与颜某就杨某近的死亡抚恤金及遗产分配达不成一致意见,故杨甲、杨丙、杨某杰起诉至乐昌市人民法院,要求依法分割杨某近的死亡抚恤金及遗产。
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刘某民、刘某玲以其作为被继承人杨某近的继子女已对杨某近尽了赡养义务为由,申请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参与杨某近的遗产分配,请求作为第三人参加本案诉讼。乐昌市人民法院依法追加刘某民、刘某玲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裁判结果
关于刘某民、刘某玲是否享有继承杨某近遗产权利的问题,乐昌市人民法院一审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的规定,因颜某与杨某近结婚时刘某民、刘某玲均已成年,故杨某近与其二人之间不存在抚养关系,且刘某民、刘某玲未能提供在经济上供养杨某近的证据,应认定双方未形成赡养关系,刘某民、刘某玲不享有继承权。韶关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认为,自2012年以来,杨某近分别与刘某民、刘某玲共同生活多年,直至死亡。刘某民、刘某玲对杨某近进行了生活上的照料和精神上的慰藉,提交的证据能证明共同生活期间的生活费用亦相互承担,应认定刘某民、刘某玲对杨某近履行了赡养义务,双方之间形成扶养关系。据此,二审改判认定刘某民、刘某玲享有杨某近遗产的继承权。
典型意义
司法实践中,对于再婚时18周岁以上的成年继子女与其继父母之间形成扶养关系的判断标准分歧较大。本案中,鉴于被继承人晚年与继子女共同生活了十余年,继子女对被继承人尽到了主要赡养义务,应认定继子女与被继承人之间形成了扶养关系。本案裁决对继子女赡养老人的行为给予肯定性的评价,弘扬敬老爱老的传统美德的同时,又鼓励了互助互爱的优良家风。
法官手记
推进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司法运用
在审理家事纠纷案件时,应立足时代、国情、文化,综合考量法、理、情等因素,加强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导向作用,不断提升司法裁判的法律认同、社会认同和情理认同。情理法相结合,实现三个效果的有机统一。
近年来,与中老年人再婚后财产处理和财产继承有关的纠纷日益增多,这类纠纷不仅涉及财产,还包含亲情、伦理、价值观念等诸多因素。因此,办理该类型的继承纠纷,最难的一点就是既要公平公正分割遗产,又要考虑和兼顾继承人之间的情感,还要充分体现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继承人应当本着互谅互让、和睦团结的精神,协商处理继承问题,故在处理继承纠纷过程中,应当尽可能地兼顾法律与情理,尽可能消除当事人间的对立,化解矛盾,鼓励和引导当事人协商解决纠纷。
像本案这类涉继子女继承的案件,老人在世时,双方家庭相安无事;老人去世后,却因标的不大的遗产继承对簿公堂,连老人的身后事也未能妥善处理。究其原因,是因为大众对继子女是否享有继承继父母遗产的权利存在争议。而继子女能否享有继承权,法律依据血缘或收养确立赡养抚养义务和确定法定继承人范围与顺序,未形成扶养关系的继子女不是法律规定的法定继承人。但现实生活中,继子女对继父母履行赡养义务的情形大量存在,如何审查继子女与继父母之间是否存在扶养关系,可从以下几个方面考虑:(1)扶养时间的长期性。司法实践中,尚未确定统一的扶养年限要求,可结合被扶养人的年龄、健康状况、家庭情况来确定合理的扶养期限,以确定是否符合扶养时间的长期性要求;(2)具有经济上的支持和生活上的照顾,如扶养费的负担、生活上的照顾和陪伴;(3)家庭身份的融合性。继父母与继子女能够共同生活,互相照料。
继子女对与其没有法定赡养义务的继父母进行赡养,是弘扬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积极倡导的文明行为,其继承权应依法予以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