罚不当罪:法治天平的失衡与归正
“罪不当罚”这一成语出自于战国后期赵国一位著名的思想家荀子,人们把他的著作称为《荀子》,其中有一篇叫《正论》,是专门议论政治的。其“罪不当罚”这个成语的意思是表示处罚过宽或过严与所犯的罪行不相称。
荀子的《正论》是专门议论政治的。文中提出一个看法:国君要在老百姓面前做出好的榜样。残暴的国君被推翻,夏桀被商汤打倒,商纣被周武王消灭等,这些都是好事而不是坏事。荀况主张刑罚要严明,犯罪的人应根据罪行的大小给予相应的处罚。如果杀人的不偿命,伤人的不被判刑,就就会纵容犯罪,扰乱社会。
有人说:“古代没有肉刑,只是象征性的运行。比如不使用鲸刑,而用墨画脸来替代:不使用劓刑,而用带上草作的帽子来替代,这种办法,在现代社会是行不通的。如果继续这样,犯罪的人得不到应有的惩罚,犯罪行为将越来越多。依据上面阐述的情况,荀况提出了自己的主张,一个人地位要和品德相称,官职要和才能相称,赏赐要和功劳相称,如果不是这样,弄得地位和品德不相称,官职和才能不相称,赏赐和功劳不相称,处罚和和罪行不相称,那就会带来极大的不幸和严重的后果。
在人类社会的法治进程中,“罚不当罪”如一颗毒瘤,侵蚀着公平正义的根基,威胁着社会秩序的稳定与和谐。从历史的长河溯源,诸多先哲已对刑罚的公正与适度提出深刻的见解。古希腊哲学家亚里士多德强调法治应包含“良法”与“普遍服从”,而良法的重要标准之一便是刑罚的得当性。
中国古代法家代表人物商鞅也曾提出“刑无等级,自卿相将军以至大夫庶人,有不从王令、犯国禁、乱上制者,罪死不赦”,其虽侧重于法律适用的平等性,但也隐含着罚当其罪的思想,即不论身份地位,相同的罪行应受相同的刑罚,刑罚应与罪行相匹配。这种对刑罚适度性的早期探索,反映了人类社会对公平正义的不懈追求,也为现代法治理念的形成奠定了基础。
现代社会,法治体系日益完备,罪刑法定、罪责刑相适应等原则成为刑事司法的基石。罪刑法定原则以法律条文的形式明确规定了何种行为构成犯罪以及应受何种刑罚处罚,为司法实践提供了清晰的指引,防止了定罪量刑的随意性;罪责刑相适应原则则进一步要求刑罚的轻重与犯罪分子所犯罪行和承担的刑事责任相匹配,确保刑罚的公正性与合理性。这些原则的确立,旨在保障公民的基本权利,限制国家刑罚权的滥用,使法治真正成为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有力工具。
然而,现实的司法实践中,“罚不当罪”的现象却时有发生,犹如平静湖面上泛起的惊涛骇浪,打破了法治的和谐与平衡。在刑事案件领域,此类现象尤为突出,其产生的原因错综复杂,危害也极为严重。
一方面,部分司法人员专业素养参差不齐,对法律条文的理解和适用存在偏差,导致在定罪量刑过程中出现失误。一些新型犯罪或复杂案件,由于法律规定相对滞后或模糊,司法人员在判断罪行性质和确定刑罚幅度时面临巨大挑战,容易出现刑罚过重或过轻的情况。另一方面,司法实践中的各种外部干扰因素也不容忽视。舆论压力、行政干预、人情关系等常常如无形的黑手,干扰司法独立与公正。某些具有重大社会影响的案件,舆论的一边倒可能促使司法机关为了平息众怒而加重对被告人的处罚;相反,一些有权有势者凭借其特殊地位和关系网络,试图为犯罪嫌疑人减轻罪责,导致罚不当罪的结果发生。
以“药家鑫案”为例,药家鑫在驾车撞人后又残忍地将伤者杀害,其行为手段极其恶劣,社会危害性极大。然而,在案件审理过程中,药家鑫的家庭背景等因素引发了公众对司法公正的质疑。尽管最终药家鑫被依法判处死刑,但这一案件也充分暴露了在司法实践中,外部因素可能对刑罚的公正裁决产生干扰,使人们对罚当其罪的实现产生担忧。
再看“于欢案”,于欢在面对母亲遭受极端侮辱和人身威胁的情况下,奋起反抗,造成了不法侵害人伤亡。一审法院以故意伤害罪判处于欢无期徒刑,这一判决结果引发了社会各界的广泛争议。许多人认为,于欢的行为具有防卫性质,一审判决量刑过重,未能充分考虑案件的特殊情节和于欢行为的正当性。这一案件反映出在复杂的案件情境中,准确认定罪行性质和适用法律的难度,以及罚不当罪可能引发的社会舆论风暴。
民事和行政领域同样难以幸免“罚不当罪”的困扰,其表现形式虽与刑事领域有所不同,但危害同样不容小觑。在民事赔偿案件中,由于法律规定的赔偿标准不够细化或缺乏弹性,导致一些受害者的实际损失无法得到充分补偿。例如,在某些知识产权侵权案件中,侵权方的非法获利可能巨大,但按照现有法律规定,被侵权方获得的赔偿数额相对较低,难以弥补其因侵权行为遭受的研发投入损失、市场份额减少以及品牌声誉损害等。这种民事赔偿中的罚不当罪现象,不仅损害了受害者的合法权益,也削弱了法律对侵权行为的制裁力度,在一定程度上纵容了违法行为的滋生。
行政领域中,部分行政执法部门自由裁量权过大,缺乏有效的监督制约机制,使得行政处罚的公正性大打折扣。一些地方的环保部门在对企业污染环境行为进行处罚时,由于自由裁量权的宽泛,可能出现对严重污染企业处罚过轻的情况,无法形成有效的威慑力,导致企业违法成本过低,环境污染问题屡禁不止。同样,在交通执法领域,对于一些酒后驾车或超速行驶等违法行为,由于处罚标准的不统一或执行力度的差异,也可能出现罚不当罪的现象,影响了法律的权威性和公信力。
“罚不当罪”现象的危害是多方面且深远的。对于受害者而言,无论是刑事犯罪中的被害人还是民事侵权、行政违法中的受害方,罚不当罪都意味着其遭受的痛苦和损失无法得到应有的慰藉和补偿。他们可能因此对法律失去信心,甚至产生极端情绪或采取私力救济手段,引发社会不稳定因素。在药家鑫案中,受害者家属所承受的巨大悲痛因案件审理过程中的种种争议而进一步加剧,他们对公正判决的渴望反映了罚不当罪对受害者及其家属心理和情感上的沉重打击。
从社会秩序和法治建设的角度来看,罚不当罪严重破坏了法律的权威性和公信力。法律本应是社会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是公众行为的准则和规范。一旦出现罚不当罪的情况,公众会对法律的公正性产生怀疑,进而降低对法律的尊重和遵守程度。当人们看到犯罪行为得不到应有的严厉制裁,或者无辜者受到过重处罚时,法律在他们心中的神圣地位就会动摇,法治社会的根基也会受到侵蚀。长此以往,社会秩序将陷入混乱,违法犯罪行为可能因缺乏有效的法律制裁而肆意蔓延。
在国际上,不同国家和地区在处理类似案件时的做法和经验为我们提供了有益的借鉴。一些法治发达国家,如德国,在刑事司法中极为注重对犯罪行为的精细分类和量刑情节的全面考量。对于轻微犯罪,他们通过完善的社区矫正制度和非监禁刑罚措施,实现了惩罚与教育改造的有机结合;对于严重犯罪,则严格依据法律规定判处较重刑罚,并注重保障被告人的合法权利。
在民事赔偿方面,德国法律规定了详细的赔偿计算方法和标准,充分考虑受害者的各种损失,包括直接损失、间接损失以及精神损害等,确保赔偿数额能够真正弥补受害者的损失。美国则建立了一套严格的司法审查制度,对司法判决进行多层次、多角度的审查监督,有效防止了罚不当罪现象的发生。在校园霸凌案件的处理上,美国一些州制定了专门的法律,明确规定了不同程度校园霸凌行为的处罚措施,从警告、社区服务到监禁等,根据霸凌行为的情节和危害后果进行相应处罚,同时注重对受害者的心理辅导和保护,以及对霸凌者的教育和改造。
对比我国当前的情况,我们可以发现存在的差距与不足,并从中汲取经验教训。我国在司法实践中,虽然已经确立了罪刑法定、罪责刑相适应等基本原则,但在具体案件的处理过程中,还需要进一步细化法律规定,加强司法人员的专业培训,提高其准确适用法律的能力。在民事和行政领域,应加快完善相关法律法规,明确赔偿标准和处罚幅度,减少自由裁量权的滥用。同时,建立健全独立、公正、权威的司法监督机制,确保司法判决的公正性和合法性。
为了有效治理“罚不当罪”现象,重塑法治的公平正义形象,我们需要从多方面入手,构建一套系统、完善的解决方案。在立法层面,应进一步加强法律的精细化制定和完善工作。针对不同类型的犯罪行为和违法行为,制定详细、具体且具有可操作性的法律条文,明确规定各种罪行和违法行为的构成要件、量刑标准或处罚幅度,减少法律的模糊性和不确定性。对于一些新型犯罪和复杂的法律关系,及时进行立法调研和法律修订,确保法律能够适应社会发展的变化和司法实践的需求。
例如,在网络犯罪领域,随着互联网技术的飞速发展,各种新型网络犯罪形式不断涌现,如网络诈骗、网络侵权、网络洗钱等。我国应加快制定专门的网络犯罪法律法规,明确各类网络犯罪的行为特征、定罪标准和刑罚尺度,为打击网络犯罪提供有力的法律依据。
在司法层面,要大力提升司法人员的专业素质和职业道德水平。加强对司法人员的法律知识培训和业务技能考核,使其深入理解和准确掌握法律条文的内涵与精神实质,提高其在复杂案件中分析问题、适用法律的能力。
同时,强化司法人员的职业道德教育,培育其公正司法、廉洁奉公的职业操守,使其能够抵御各种外部干扰因素,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和检察权。建立健全司法案例指导制度,通过发布具有典型性、指导性的案例,为司法人员在处理类似案件时提供参考和借鉴,促进司法裁判尺度的统一和量刑的均衡性。例如,最高人民法院可以定期发布典型案例汇编,对各类案件的裁判要点、法律适用方法和量刑依据进行详细说明,引导各级法院在司法实践中正确适用法律,避免出现罚不当罪的情况。
在执法层面,加强对行政执法行为的规范和监督至关重要。明确行政执法部门的职责权限和执法程序,制定统一的行政处罚标准和裁量基准,防止行政执法部门自由裁量权的滥用。建立健全行政执法监督机制,加强内部监督和外部监督的协同作用。
内部监督方面,行政执法部门应建立健全案件审核制度、执法责任追究制度等,对执法行为进行全过程监督;外部监督方面,充分发挥人大监督、政协监督、司法监督、社会监督和舆论监督的作用,拓宽监督渠道,形成监督合力。例如,建立行政执法投诉举报平台,鼓励公众对行政执法行为进行监督和举报,对查证属实的违法执法行为依法进行严肃处理,并及时向社会公布处理结果,增强行政执法的透明度和公信力。
此外,还应加强法治文化建设,提高全民的法治意识和法律素养。通过广泛开展法治宣传教育活动,普及法律知识,弘扬法治精神,使广大公民树立正确的法律观念和法治信仰。只有当全社会形成尊重法律、遵守法律的良好氛围时,法治才能真正深入人心,“罚不当罪”现象才能从根本上得到遏制。
“罚不当罪”现象是法治建设道路上的一道难题,但并非不可攻克。通过深入反思历史经验教训,借鉴国际先进做法,结合我国实际情况,从立法、司法、执法和法治文化建设等多方面采取有效措施,我们有信心逐步消除“罚不当罪”现象,使法治的天平重新归正,让公平正义的阳光普照社会的每一个角落。在这个过程中,每一个公民都是法治建设的参与者和推动者,只有全社会共同努力,才能构建一个真正公平正义、和谐有序的法治社会。
(图片源于网络。创作不易,请勿侵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