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真正的恋爱要等到结婚之后才能遇到,结婚就是用失去热情来换取安稳。”这是日剧《昼颜》中的经典台词。《昼颜》讲述了两名家庭主妇出轨的故事,剧中出轨的家庭主妇经常以各种借口来掩饰自己出轨的罪行,包括这一句台词,也是她对于出轨的看法和理解。
然而,在道德、法律之下,任何事情,包括爱情,都要排在后面。以爱情的名义将出轨美名,实则是对爱情的亵渎。正是因为出轨之事伤人害己,因此引发很多悲惨的事情,如2016年发生在湖南长沙的出轨案例:
尹某和小阙是一对已经结婚多年的夫妻,两人育有一子。平淡的生活常常使小阙感到无聊,而木讷、不解风情的老实丈夫也令小阙内心无比空虚。正在此时,一个男人走进了她的心房,这个人就是她的好闺蜜侯女士的丈夫老王。
说起小阙和老王之间的相遇,这还是因为侯女士。某次侯女士邀请小阙到家里来做客,小阙由此认识了健谈而活泼的老王。与内向的尹某不同的是,老王十分擅长表达自己,而且甜言蜜语一箩筐,将小阙夸得十分不好意思。
此后,小阙常常有意无意地来侯女士家中做客,不过她倒不是为了探望闺蜜,而是为了见到老王。从此刻我们就可以看出,小阙心中其实已经有了挖闺蜜墙角的想法,侯女士属实是引狼入室。
与此同时,花心的老王同样也对身为人妇却风情万种的小阙心生爱怜。小阙与老王的关系越来越亲近,久而久之两人就捅破了窗户纸,有了进一步的发展。他们两人常常在工作之余到宾馆幽会,有时候小阙甚至借着来探望闺蜜的借口,在侯女士家里和老王亲近。
侯女士是一位思想较为单纯的女性,并没有察觉到丈夫和闺蜜的变化;不过小阙的丈夫尹某却注意到了,因为他发现小阙比以前回来的时间晚,而且对自己越来越冷淡。尹某认为,小阙很有可能已经出轨。
在尹某调查过小阙的聊天记录并跟踪她以后,确认了妻子已经背叛了自己。此时,他非常恼火,直接吵着要离婚。如果事实真的如尹某所想的那样,他们两人顺利离婚,那么可能还算是好结局。然而,紧接着尹某又不甘心,竟萌生了报复的冲动。
他认为,之所以小阙和老王会有不可告人的关系,不仅是因为他们俩道德败坏,也是由于侯女士御夫无道的结果。若不是她不能看管自己出轨的丈夫,也就不会发生这种破坏两个家庭的事情。于是他丝毫没有负罪感,决定利用侯女士来报复老王。
尹某命令小阙将闺蜜请出来吃顿饭,在饭局上,小阙给侯女士下药,将她迷晕了。紧接着,他们夫妇俩把无辜的侯女士抬到宾馆,并动手脱掉了她的衣服,拍摄了一些私密照。尹某本来还想强迫侯女士,以此来泄愤,但是后来由于她即将醒来,尹某害怕此事暴露,于是就赶紧和妻子离开了酒店。
不得不说,他们两人还真是“不是一家人不进一家门”,夫妇两人都很歹毒。无论是为了报复而选择残害同样作为受害者的侯女士,还是因嫉妒和私仇而将计就计的小阙,他们都是极度的自我主义者。
侯女士从宾馆清醒过后,突然发现自己的衣服被脱光,于是认为自己遭到了侵害,连忙报了警。在侯女士的回忆中,小阙自然成了第一嫌疑目标,再加上宾馆监控拍下了他们夫妇俩背着侯女士进入房间的画面,很快地他们就被警方逮捕归案。
事后,他们承认了自己的犯罪事实。根据案发情况可知,尹某和小阙已经涉嫌QJ罪(未遂),并且还有侵犯侯女士隐私权的行为。对于前者,这是一种严重的犯罪行为,而后者也违反了《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
尹某涉嫌触犯QJ罪,那么小阙呢?我们都知道,QJ罪的主体按理来说只能是男性,因为女性的生理构造就决定了她不可能对妇女实施QJ。不过若是小阙本来就知道尹某将会对侯女士实施QJ,并且还帮助他将侯女士迷晕,那么将构成QJ罪的帮助犯,他们两人成立为共同犯罪。
相关法律援引:《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 【QJ罪】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QJ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二十三条 【犯罪未遂】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第二十五条 【共同犯罪的概念】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
第二十七条 【从犯】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其六、偷窥、偷拍、窃听、散布他人隐私的。
由于本案涉及个人隐私,相关判决结果尚未公开,不过想必尹某和小阙已经受到了应有的惩罚。在本案中我们可以发现,正是由于小阙和老王之间双双出轨的行为,最终导致了惨案。不过尹某在处理此事时,实在是太过极端,他其实可以和小阙离婚,却迁怒于侯女士,可见他也不是良善之辈。把自己受到的痛苦,加诸于别人身上,不仅是懦弱的,也是恶毒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