只是一个简单的酒驾就被判刑,这个记录还跟在自己身上一辈子,是不是有些太过分了。这种质疑前一段时间是不是很多。很多专家学者还在呼吁,酒驾入刑要提高门槛。
问题是,酒驾入刑,如此严重的法律后果,酒驾之见制止住了吗?我们看到了如此多的酒驾案件,不禁要问明知违法,为什么还要去做,这是对自己负责的态度吗?是对社会公众负责的态度吗?这种情况下,怎么还会有脸说罚得太重!刚刚山东德州发生了一起机动车事故,有消息称就是因为酒驾,当事人正在接受调查,目前已经造成两死六重伤的后果,而且死伤的主要儿童。
驾驶员既是一种资格,也是一种责任。酒驾入刑,严格标准,加强打击力度,我觉得没有什么错。判刑,总比出人命要好!
与酒驾的问题类似,每年两会提案中,总有人会提出前科消灭。主要是认为前科对会有犯罪记录的人员未来生活形成不便。
然而对前科进行记录,并不是中国所独有。这一制度存在是有一定意义的。至少对于被害人来说,司法记录意味着法律对他们曾经的保护。抹杀司法记录意味着,为特定人员洗白。
同时犯罪记录的存在,是有法律意义。在我国前科是审判时需要考虑的量刑情节。一些法律明确规定,有犯罪记录的人禁止从事特定岗位工作。法律所规定的,就是需要遵守的。犯罪记录的存在,是法律所要求的,并且是多部法律体现的要求。
另外,有观点认为犯罪的人已经服刑完毕,那就不应当承担惩罚。其实这是误解了犯罪记录的法律意义。犯罪记录本身并不是法律责任的体现,只是一个具备法律意义的记录而已。至于因为犯罪记录而受到负面评价,其实这是社会道德规范下的正常评价。通过隐瞒过去来实现公众的错误认识,这是一种欺骗,并不是法律所应起到的作用。
考虑到刑事记录的确存在一定的负面评价,在一定条件下进行处理,并非是不可以的。但要严格限制,不能不加区分。前些年提出的前科(不区分)消灭,就有些开大众玩笑,为犯罪者服务,挑战社会正义的意味了。
现在的提案内容不断合理化,提案主要体现在轻罪前科消灭。其实在我看来,这种以轻重进行划分,其实并不可取。轻罪不一定性质不恶劣,重罪不一定没有可以通容之处。
因此,建议前科不能消灭,但可以有条件封存。这种封存不能不加区分。公众意见较为强烈的贪污、受贿、诈骗、帮信、危险驾驶等罪名不能进行封存。造成严重后果,导致国家、集体、个人重大损失,未充分赔偿的不能封存。危害国家安全、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情况的不能封存。虐待、遗弃等严重违背道德的犯罪不能封存。不能得到被害人谅解的,不能封存。
相对来说,能够得到被害人谅解,进行过合理赔偿的轻微盗窃、侵占、侮辱、诽谤、非法经营等罪名是可以封存前科的。这些犯罪相对性质恶性较小。特别是盗窃案件,经常会出现弱势群体在捡拾杂物时,出现数额较小的盗窃行为。可能价值不大,单次甚至不到百元。但连续累计两年三次以上,被追究刑事责任的。
我们每一个人都希望这个社会是完美的,是一个无罪的社会。但可惜这只是一个美好的愿望。如果不能实现无罪,那么就要尊重每一个司法过程。定罪时要谨慎,封存时也要谨慎。犯罪记录是社会公平正义的体现,并不应当随意根据部分人利益就进抹杀。
如果法律允许这种洗白行为的存在,那么正在进行,或是将要进行的法律裁判又有何意义。如果可以合理赔偿,如果能够得到被害人的谅解,如果能够真正洗心革面,封存相关记录也是可以的。但这都需要根据前科人员的实际表现。要是一句我不舒服,我不方便,我找不到工作,就将过去的记录一抹了之。那么犯罪成本只会越来越低,法律的宽容也将会成为犯罪者利用的弱点。那种一人出逃,全家享福的案件就会一再出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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