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条关于人性的普遍规律是,一个人决不会放弃对自己有利的东西,除非是希望由此获得更大的利益或者担心由此产生更大的麻烦;一个人也不会容忍对自己有害的东西,除非是希望由此避免更大的麻烦或者获得更大的利益。
也就是说,任何人都会两利相权取其大,两害相权取其小。应该注意的是,我这样说并不意味着人人对于自己利害关系的判断都是十分准确的。这条规律是来自人的本性的一个永恒的真理或公理。
由此可作的推论是,任何人都不会放弃他对于事物的权利;他也不会遵守自己的诺言,除非是担心有更大的麻烦发生,或者由此可带来更大的利益。
例如,当我被强盗强迫交出自己的财产时,出于我的自然权利,我会假装答应他的要求,为的是从他手中伺机脱逃,而决不会遵守对他的承诺。
又如,如果我向一个人承诺20天内不吃不喝任何东西,是出自真心的,后来发现这一承诺大有问题,我会因此而严重损害身体甚至丧命,于是我的自然权利使得我两害相权取其小,我会抛弃承诺,去吃东西,就好像我从来就没有答应过此事一样。
无论是出于什么原因,也无论我的理由充足与否,我的自然权利都会为了避免更大的损害而让我放弃承诺。
因此我们可以得出结论说,契约之所以有效,完全是因为它有用;否则就是无效的。因此,要求一个人永远信守承诺,这是一个十分愚蠢的想法,除非我们能够让所订立的契约被违反后对于违反者来说是害大于利。
这一点对于国家的形成至关重要。尽管人们作出承诺要信守契约,如果在他们后面没有一个东西作为保证,这样的承诺是不可信的。每一个人都有自然权利来说假话,不遵守契约,除非是希望由此获得更大的利益或避免更大的损害。
然而一个人的自然权利只是限于他的力量;如果或者出于自愿,或者由于强迫,他把自己的力量交给他人,这就必定会把一部分权利也转让出来。
而统治所有人的那个人必定拥有最大的权利,他可以动用武力,以死刑的威胁来约束人们;他必须拥有实现自己意志的足够力量来维持这种统治,否则其地位就会动摇,力量比他更强大的人不会违背自己的意志而听命于他。
一个社会可以这样形成而不违背自然权利的原则,订立的契约会永远得到严格遵守;也就是说,如果每个人都把自己的权利和力量交给国家,国家就具有统治一切的自然权利,这种统治权是绝对的,每个人都必须服从,否则就会受到严厉惩处。
这样的政体就是民主政体。民主政体就是一个社会行使自己的全部权利,其统治权不受任何法律的限制,而每个人无论什么事情都要服从它;当人们把自己的所有权利都交给统治者时(无论其形式是明是暗),就会出现这种情况。人们这样做是服从理性的要求,因为它让我们两害相权取其小。
有人担心这种绝对地服从他人统治会带来某种危险。其实这种担心是没有必要的。统治者只有在其有力量行使自己的意志时,才能维持其统治;如果这种力量消失了,他的统治也就不复存在。
因此,统治者强行实施极不合理的政策,这种情况是十分罕见的,因为他们不得不顾及自己的利益;他们要保持自己的统治权,就必须考虑到公众的利益,按照理性的要求行事。
正如辛尼加所说:“任何人都不可能长久保持专制统治。”在一个民主政体中,我们不必担心有那种不合理性的命令,因为一个民族的大多数人(特别是在这个民族很大的情况下),决不可能容许一个不合理性的统治存在;而民主政体的根基和目的就在于避免那些不合理性的欲望和要求,让人们在理性的控制下和睦相处;如果这一根基被抽空,整个社会结构就会垮塌。
这就是统治的目的,而人民的义务就是服从统治者的命令,除了统治者所认可的权利之外,不再承认有任何其它权利。
有人认为,这样一来人民就成了奴隶,因为只有奴隶才服从命令,而自由人可以任性而为。其实这是一种误解。那种被享乐欲望所控制的人才是真正的奴隶,因为他们既不知晓自己的利益之所在,也不为它而有什么行动。
真正自由的是那些完全接受理性指导的人。从某种意义上说,一个人服从命令而行动确实是失去了自由,但并不因此就变成了奴隶,这要看其行动的目的是什么:如果他的目的是为了国家的利益,而不是为了自身的利益,他确实是一个奴隶;然而在一个民主政体中,最高原则是全民的利益,而不是统治者的利益,他服从最高统治权不会让自己变成奴隶,而是成为一个公民。
因此,在一个自由的国家里,法律总是建立在理性之上,而一个人如果完全服从理性的指导,他就是自由的。在一个家庭里,孩子们必须服从父母的所有命令,然而他们并不是奴隶,因为父母的命令大都是为了孩子们的利益。
当然,在奴隶、孩子和公民之间是有很大区别的,三者的境况可以作如下解说:奴隶必须服从主人的命令,尽管这命令完全是为了主人的利益;孩子必须服从父亲的命令,而这命令是为了孩子的利益;公民必须服从统治者的命令,这命令是为了公众的利益,包括这公民自己的利益在内。
我想,我已在此把一个民主政体的根基解说清楚了。我相信,在所有的政体中,民主政体是最为自然的,跟个人的自由最为契合。
在民主政体中,一个人的自然权利并没有绝对地转交给他人,以至于他再不能对社会事务表达自己的意见;他只是把自然权利转交给社会的大多数人,而他自己也是其中的一分子。这样一来,所有的人仍然是平等的,跟他们在自然状态中的情况并没有根本的不同。
——神学政治论
【摘自《斯宾诺莎自述》(黄忠晶编译,天津人民出版社2018年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