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浩公律师事务所 刑事研究院 文章/李永辉
一、新闻事件
近日,海沧法院发布一起诈骗案。陶某谎称自己是某学校老师,与领导干部、房地产集团董事长等有近亲关系。为营造“人设”,陶某租赁房屋、豪车,购买高仿奢侈品等,在交友时出手阔绰,并经常发布虚假照片、视频、定位、聊天记录等,骗取多名被害人信任。
2019年至2022年,陶某声称可以通过内部关系为被害人低价购买房产、操作人事调动、转学至名牌大学就读、申请取保候审、消除案底等,先后诈骗11名被害人钱款超1600万元,诈骗钱款均用于个人生活及消费。
海沧法院经审理认为,陶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骗取他人钱款,其行为构成诈骗罪,诈骗数额特别巨大。综合被告人陶某坦白、认罪认罚等情节,以诈骗罪判处陶某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
二、法律分析
(一)诈骗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 【诈骗罪】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 诈骗公私财物价值三千元至一万元以上、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
诈骗罪的常见模式:①欺骗行为②使对方产生错误认识③使对方基于错误认识处分财产④行为人或者第三者获得财产⑤被害人遭受财产损失。
(二)刑事已判决,被害人还能就同笔款项民事再起诉吗?
不能,如诈骗金额已被刑事判决书认定为违法所得,则不能进行民事诉讼。可以通过刑事追缴或者责令退赔程序予以救济。对于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
(1)财产已经被查封、扣押、冻结的,不论是否随案移送,只要查明属于应当返还被害人的,都应当在判决主文中写明。
(2)没有查封、扣押、冻结财产,或者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不足以弥补被害人的损失的,比如,诈骗100万元,扣押在案的财产只有20万元,就应当在判决将扣押的财产20万元发还被害人后,在判决主文中另写明责令被告人退赔被害人80万元。
(3)经过追缴或者退赔,赃物(原物)没有全部追缴,赃款(本金)没有全部退赔,或者兼而有之,被害人的损失仍未得到弥补。但是,由于已经在刑事判决中判决继续追缴或者责令退赔,任何时候,只要发现被告人有财产,司法机关均可依法追缴或者强制执行。
(三)诈骗后如主动退赃,可以减免刑罚吗?
可以,主动退赃属于法定从宽处罚情形之一。如果诈骗人在一审宣判前积极主动退赃、退赔,可以根据退赃/赔的情况,免/减刑事处罚或者不被起诉。
(四)案发前已追回的诈骗款,是否计入犯罪数额?
不计入。在认定诈骗罪数额时,案发前已被追回的被骗款额应扣除,按最后实际诈骗所得数额计算。
三、法律延伸
类似本案中这种“办工作”、,还有像“办入学”、“办入伍”等等,在熟人社会、人情社会中,对于“找关系”、“走后门”的请托行为屡见不鲜。关于托人违规办事未成也不退钱,起诉要求返还究竟能被支持吗?
通过查询网上公开的审判案例,大致可以总结出以下三种观点:
1.支持全额退款:因违法违规取得不当利益或导致合同无效,致使所收取款项无法律依据,故应予返还。
2.支持部分退款:委托合同的行为方式具有非法性,属无效合同,对所收取款项缺乏占有依据,应予退还,但导致此后果委托人亦有过错,其应自负相应损失,法院酌定过错比例和责任。
3.驳回起诉:涉嫌刑事犯罪,不属于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
对于该类纠纷,司法实务中案由既有委托合同纠纷,又有不当得利纠纷。根据《民法典》第九百八十五条所规定的不当得利定义,即得利人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利益的,受损失的人可以请求得利人返还取得的利益,此种纠纷应为不当得利纠纷。根据其他同类判例情况,相对多数的司法认定亦是以不当得利纠纷作为案由的。
除了民事纠纷以外,判例也提及刑事纠纷,此种事宜,若“办事人”或收款人完全不具有办理相应事项的途径或能力、有故意骗取钱财或者其以此为由向多人收取款项、收款金额达到诈骗罪法定金额等情况下,则很可能涉嫌刑事犯罪。此时请托人则难以通过民事诉讼程序实现退款的目的,可在相应的刑事程序中寻求款项的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