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男子意外死亡获赔112万元,其中72万元归三个未成年子女所有,实际由男子的父母代为保管。
后来男子的母亲将这笔钱交由二伯二婶保管,不料两年内被挥霍一空。
3个孩子的母亲不得不代表孩子将奶奶和二伯二婶告上法院,要求返还这笔巨款。
(案例来源:九派新闻)
案情回顾
六年前,李某的丈夫不幸遭遇意外身亡,留下她和3个未成年的孩子。
经过与责任方协商,最终获得112万元死亡赔偿金。
为了公平起见,在亲属的见证下,这笔赔偿款进行了分配:李某和公婆各得20万元,剩余72万元归男子的3个未成年子女所有。
考虑到孩子年幼,这72万元由公婆代为保管,并约定如果老人无法履行保管职责,则由大伯代为保管。
然而事态的发展超出了所有人的预料,李某的公公和大伯相继去世。
此时,婆婆张某没有将钱款交给孩子的母亲李某保管,而是将这笔钱连同银行卡密码一并交给了二伯宋某和二婶厉某。
起初,宋某和厉某还只是偶尔支取一些,后来胆子越来越大,频繁取用这笔钱。
短短两年多时间,这笔本该用于三个孩子未来生活和教育的72万元就被他们挥霍一空。
李某发现后多次索要这笔钱,宋某和厉某始终置之不理,耍起了无赖。
为了维护三个孩子的合法权益,李某代表孩子们将婆婆张某、二伯宋某和二婶厉某一同告上法院。
法律分析
本案的核心问题是保管合同关系和侵权责任。
《民法典》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作为保管人,张某应当履行管理人的义务,虽然她可以将保管义务转委托给宋某、厉某,但仍需承担监管责任。
在侵权责任认定上,《民法典》规定:侵害他人财产的,财产损失按照损失发生时的市场价格或者其他合理方式计算。
宋某和厉某挥霍这笔钱的行为构成不当得利,同时也违反了保管合同约定,因此这笔钱应该返还。
从刑事角度看,若能证明宋某、厉某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可能涉嫌侵占罪。
《刑法》规定,将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退还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二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最终,法院判决宋某、厉某及张某向三个未成年人返还72万元,同时,考虑到张某未尽到保护义务,这笔钱由3个孩子的目前李某直接保管。
写在最后
有网友说:男子的赔偿金凭什么不给他的妻子李某保管,反而给他的父母,实在无法理解。
对此,你怎么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