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一位90岁高龄老人从车辆通道进入小区时,被闸杆砸倒受伤,两个月后不幸去世。
老人的子女认为父亲的离世与此次事故有关,将物业公司和保安公司告上法庭索赔80万。
到底谁该为悲剧负责?
事情发生在新疆某小区,90岁高龄的老吴是小区的常住居民。
这天,他像往常一样独自一人拄着拐杖出门,返回时,恰好看到一位推着手推车的男子从车辆通道进入小区。
尽管车道入口处竖着醒目的"车辆通道、行人禁行"警示牌,老吴还是跟在手推车后面进入小区。
当时负责看守大门的保安正忙着处理进出车辆,并未注意到这位老人的危险行为。
就在老吴走到道闸杆下方时,一辆刚驶入的车辆通过,闸杆自动落下,不偏不倚地正好砸到了老吴的左后肩背。
这一撞击让年迈的老人重重摔倒在地,情况十分危急。
保安听到呼救声后立即跑来查看,并和其他人一起将老人送回了家。
老吴的子女们得知消息后,赶紧将父亲送往医院救治,经检查,老人因摔倒导致右股骨隆间骨折,同时还发现有肾囊肿等基础疾病。
住院6天后,老吴出院回家休养。
然而,老人的身体状况并未有所好转,反而日渐衰弱,仅仅两个多月后,老吴便离开了人世。
悲痛欲绝的子女们认为,父亲的离世与这次摔伤有直接关系。
他们多次找物业公司和保安公司协商赔偿问题,但始终未能达成一致。
无奈之下,子女们将两家公司一同告上法庭,要求赔偿死亡赔偿金、医疗费、营养费及精神损失费等共计80余万元。
物业公司在庭审中表示,小区的进出管理工作已全权委托给保安公司,自己不应承担责任。
而保安公司则强调,事发时保安的注意力都在车辆上,根本看不到人员情况,且老人不该从车行通道通过。
那么,到底谁说的有道理。
法律分析
本案涉及安全保障义务和责任认定问题。
关于安全保障义务。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本案中,保安公司作为小区门禁管理者,对进出人员负有安全保障义务。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七条规定:行为人因过错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从案件事实看,保安公司未能及时发现并制止老人的危险行为,存在一定过错,但老人无视警示标志,且子女疏于照看,也存在重大过错。
法院经审理后认定:
考虑到事故发生的原因及各方过错程度,判决保安公司承担10%的赔偿责任,需赔付死亡赔偿金、医疗费等共计8万余元,物业公司因无过错不承担责任。
写在最后
有网友说:保安没有及时发现进入车行通道的老人,造成老人受伤,确实应该承担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