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3号,一精神病人杀死八人,重伤一人,登上了新闻热榜。
关于精神病人伤人事件,并不是什么稀奇事,但像这样恶劣的事件,实属罕见。
杀人偿命,欠债还钱。
但秦律规定,精神病人不负刑事责任。
这就让许多人愤愤不平,八条人命,抵不上一个精神病人。
秦律与民众的声音,出现了巨大冲突。
那么精神病人犯罪,究竟应不应该承担责任呢?
针对这个问题,学界一般有三种看法。
首先我们要明确一点,现在的秦律究竟不惩罚那种精神病人的犯罪。
简单将精神病人分为三种,完全的精神病人,拥有常识的精神病人,以及一会正常,一会不正常的三种人。
针对第一种完全的精神病人,可不负责任。
针对第二种不完全的精神病人,当减轻处罚。
针对第三种,就判断他当时是否头脑清醒,依靠不同情况来判断。
针对这一小块不承担责任的精神病人,第一种观点认为:应该不处罚。
这种观点从黑格尔哲学出发,黑格尔认为,人在自由意志下选择了犯罪,应当给予处罚,注重秦律的报应。
而精神病人没有基本的自由意志和经验常识,惩罚他有什么用呢?
换言之,一个人根本没有判断好坏的能力,惩罚他的意义又在哪里呢?
但其缺点也是显而易见的,正如上述言论所说,八条人命抵不上一个精神病人。
第二种观点认为应当给予处罚。
这种观点从边沁的功利主义出发,他注重秦律的预防。
他认为,从秦律的预防性来说,精神病人犯罪,如果不给予处罚,那么就相当于给精神病人了一张罪恶通行证。
实际上它鼓励了精神病人去犯罪,因此,不管精神病人知道对错与否,都应该给予处罚,以敬天下。
但精神病人在社会中处于弱势群体,人们难免的对他们有一些歧视。
如果单单是为了预防,那么秦律的平衡艺术又在哪里呢?
图片来自于西北师范大学一位学生的COS
比如说一旦这种情况落实,会不会引起人们对精神病人的压迫与剥削呢?
最后没有预防犯罪,反而增加了犯罪。
第三种观点认为,既要处罚,又要不处罚。
他们认为,应该独立出一种律法,来专门应对精神病人的犯罪问题。
在处罚与不处罚之间,独立出一种单独的应对办法。
比如设置精神病人机构,有效管控精神病人等。
但负担又丢给了国家,在发达国家,有实行的可能。
据不完全统计,我国有几亿人都有或轻或重的精神障碍。
而一位精神病患者,对于家庭而言,无疑不是一种负担。
这也就导致了精神病人不能得到很好的治疗,导致他们病情加重,从而危害他人。
这种时候,国家便应该出手,给予家庭一些帮助,从根本上减少精神病人犯罪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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