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观舒: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律师、税务犯罪辩护律师
#襄阳#
2024年7月,国家税务总局湖北省税务局在其官网“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信息公布栏”公布了重大税收违法失信案件信息,其中,襄阳有7家公司存在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被所辖税务局稽查局处以罚款的行政处罚,或因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被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7家公司中,虚开金额最低的为8万多元(税额1万多元),虚开税额最高的则达5900多万元(税额560多万元),例如:襄阳麦某农产品开发有限公司,在2022年10月14日至2023年5月31日期间,主要存在以下问题:为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增值税专用发票680份,金额5944.06万元,税额564.38万元。税务处理处罚:对其处以罚款25万元的行政处罚、依法移送司法机关。
税与罚短评:
《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违反本办法的规定虚开发票的,由税务机关没收违法所得;虚开金额在1万元以下的,可以并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虚开金额超过1万元的,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因此,对于虚开发票的,会面临罚款的行政处罚,构成犯罪,还会面临刑事处罚。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虚开税额10万元以上的,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追究刑事责任。
那么,为什么有些公司虚开税额超过10万元,税务机关发布的公告当中,也仅给予行政处罚,而没有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呢?例如:湖北德某舒适家居系统工程有限公司,在2018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期间,主要存在以下问题:为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增值税专用发票19份,金额131.54万元,税额21.05万元。税务处理处罚:对其处以罚款6万元的行政处罚。
这有可能是刑事程序结束之后,税务机关再根据实际情况给予的行政处罚。根据《关于加强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的意见》的有关规定,“未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原则上应当在公安机关决定不予立案或者撤销案件、人民检察院作出不起诉决定、人民法院作出无罪判决或者免予刑事处罚后,再决定是否给予行政处罚”。
而虚开税额21万多元,并不属于数额较大,如具有从轻、减轻处罚情节的,可以依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争取相对不起诉的结果。例如:
1.1.案例一:襄阳A有限公司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
1.2.办案机关:荆门市东宝区人民检察院
1.3.简要案情:襄阳A有限公司为湖北B商贸有限公司、湖北C商贸有限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21份,金额1964281.38元、税额206878.62元、价税合计2171160元。
1.4.不起诉理由:本院认为,襄阳A有限公司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的行为,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其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全额退赃的从轻处罚情节,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襄阳A有限公司不起诉。
对于虚开税额巨大,如果不具有适用减轻处罚情节的,最低也要面临十年有期徒刑的刑罚。例如:
2.1.案例二:张某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
2.2.审理法院:湖北省宜城市人民法院
2.3.裁判结果: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借用他人身份证件登记注册公司和租赁公司,在没有实际货物购销的情况下,为他人公司、为自己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牟利,虚开的税款数额巨大(税额6864218.9元),其行为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张某某当庭自愿认罪,可以酌情从轻处罚。......判决如下:被告人张某某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三十万元。
但是,对于具有自首等适用减轻处罚情节,即虚开税额巨大,也有判处三年有期徒刑,并适用缓刑的可能。例如:
3.2.审理法院:湖北省大冶市人民法院
3.3.裁判结果:本院认为,被告人曹某某为牟取非法利益,违反国家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规定,在无真实货物交易的情况下,让他人为自己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税额达13530242.54元,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曹某某自动投案,在接受公安机关第一次讯问时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系自首,可以减轻处罚。......结合被告人曹某某具有自首、已全额退缴违法所得等量刑情节,可对其适用非监禁刑。......判决如下:被告人曹某某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律师#
#襄阳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