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山西省城镇排水和再生水管理办法》2月1日起施行。其中明确城市杂用水、大型集中供热用水等四类用水要优先使用再生水。
再生水,是指城镇污水经适当再生工艺处理后,水质达到国家和本省规定的标准,满足相应使用功能的非饮用水。县级以上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将再生水纳入区域水资源统一配置与计划用水管理,充分考虑供水条件,优先配置再生水。已配置使用再生水的用水单位,应当使用再生水;未使用再生水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应核减其下一年度常规水源计划用水指标。
《办法》明确优先使用再生水的情形:城市绿化、道路清扫、车辆冲洗、公厕冲洗、建筑施工等城市杂用水;冷却用水、洗涤用水、锅炉用水、工艺用水等工业生产用水;景观水体、河道、湿地等生态环境补水;大型集中供热用水。再生水有偿使用,实行市场调节价。再生水用水单位与再生水经营单位或者城镇污水处理设施维护运营单位按照优质优价的原则自主协商定价,签订供用水合同。(何宝国)太原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