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不少国有企事业单位,为节约用人成本,大量使用劳务派遣工。因与用人单位无直接劳动关系,劳务派遣工没有归属感,企业也不愿意加大培训投入,导致相关技术员工流失严重,致使技能人才队伍建设进入恶性循环,技能人才持续紧缺。《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六十六条第一款规定,劳动合同用工是我国企业基本用工形式,劳务派遣用工是补充形式。技术工人是企业生产中关键岗位,从法律规定的角度分析,技术工人应当和用人单位直接签订劳动合同。 贾向东建议:我省相关部门出台相关政策和法规,明确要求技术工人不能是劳务派遣身份,并按劳动合同法规定,严格禁止各种以劳务派遣名义,降低技术工人待遇的行为,尽快解决技术工人“身份”问题,大力提高技术工人的待遇和社会地位。在我省推进高质量发展过程中,更好地发挥技术工人引领技术创新的作用。
山西日报记者袁兆辉
首先解决在工作单位个人取得的技术职称的合理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