母子公司之间应如何结算费用?

郑文谈经济趣事 2025-03-25 10:44:46

假设有一个大家庭,家里有一个“家长”(母公司)和几个“孩子”(子公司)。家长负责管理整个家庭的事务,比如规划家庭开支、安排家庭成员的工作、维护家庭资源等。孩子们各自有自己的小家庭(子公司),但他们也需要家长的帮助和支持,比如共用家里的车、分享家长的经验等。

在这个过程中,家长为了管理整个家庭,花费了不少时间、精力和金钱。为了公平起见,家长可能会向孩子们收取一定的“管理费”,用来弥补自己在管理家庭事务上的开销。

在商业世界中,母公司就像这个“家长”,负责整个集团的战略规划、资源调配、财务管理、信息化建设等。子公司就像“孩子”,各自独立运营,但也依赖母公司的支持和服务。

从正常的商业逻辑来说,子公司既然享受了母公司提供的各类服务,理应承担相应的成本费用,所以有些集团就向下属公司收取“管理费”。这就留下了很大的税务风险,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母子公司间提供服务支付费用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8〕86号)第四条规定:母公司以管理费形式向子公司提取费用,子公司因此支付给母公司的管理费,不得在税前扣除。

因为上述这个文件,造成很多集团不敢向下属企业收取费用,这不仅是“因噎废食”,而且同样会有税务隐患。因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十条第8款规定:与取得收入无关的其他支出不得税前扣除。比如,有家集团公司母公司在北京,负责整个集团的品牌推广活动,包括广告投放、市场宣传等。2024年,上海子公司组织了多场品牌宣传活动,费用全部由集团承担。税务机关认为,这些品牌推广费用实际受益者是子公司,因为子公司的销售收入和市场份额因此增加。而母公司没有将费用分摊给子公司,税务机关认定这些费用与母公司的生产经营无关,属于“与生产经营无关的支出”,因此不允许在母公司的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看起来,集团母公司费用的分摊有点进退两难。实际上,只要做到合规,母公司的费用可以、也应该要分摊。同样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母子公司间提供服务支付费用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中,第二条规定:母公司向其子公司提供各项服务,双方应签订服务合同或协议,明确规定提供服务的内容、收费标准及金额等,凡按上述合同或协议规定所发生的服务费,母公司应作为营业收入申报纳税;子公司作为成本费用在税前扣除。

因此,母子公司之间的费用分摊是可以的,但形式上不能叫“管理费”、而应该是“服务费”(或者类似能描述商业行为的收费项目)。在实质上要符合四个原则:

1、 实际发生原则:费用是切实存在的,而不是母公司凭空设计出来的。

2、 相关性原则:子公司承担的费用与其业务是相关的,不是接受摊派。

3、 合理性原则:费用的金额符合常识判断。

4、 独立交易原则:母子公司要按正常不相关企业一样操作,双方要签订合同或协议、约定计价规则、收费方式、付款条件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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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文谈经济趣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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