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9月2日,陆良县水务局在进行水土保持监督检查时发现某汽车城项目未编报水土保持方案而开工建设的行为,已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二十五条和第二十六条的规定。县水务局组织执法人员按照相关规定向该项目建设单位下达了限期改正通知书,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限期补办水土保持方案。同时向建设单位宣传并发放水土保持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解读材料,并结合现场指导生产建设单位完善水土保持措施,做好水土流失防治工作。建设单位接到限期改正通知后,限期内组织编报了水土保持方案,并于2024年11月6日取得了该项目水土保持方案行政许可决定书,案件顺利办结。
办理水土保持方案审批手续并落实水土保持措施是生产建设单位的法定责任,但生产建设项目未批先建的违法行为时有发生,有部分单位不知道要办理水土保持方案或是认为建设的项目不对水源地产生影响就不用办理水土保持方案。本案的查处,让建设单位对办理水土保持方案有了一个新的认知,也对建设单位起到一定的警示作用,行业间也互相宣传,通过某汽车城建设单位的宣传,他们隔壁的某酒店项目,也向水务局咨询办理水土保持方案相关事宜。同时,也让建设单位学习到了在项目建设过程中,该如何做好水土保持措施布设,有效的防止水土流失。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二十五条:“在山区、丘陵区风沙区以及水土保持规划确定的容易发生水土流失的其他区域开办可能造成水土流失的生产建设项目,生产建设单位应当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并按照经批准的水土保持方案,采取水土流失预防和治理措施。没有能力编制水土保持方案的,应当委托具备相应技术条件的机构编制。”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二十六条:“依法应当编制水土保持方案的生产建设项目,生产建设单位未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或者水土保持方案未经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生产建设项目不得开工建设。”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补办手续;逾期不补办手续的,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生产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一)依法应当编制水土保持方案的生产建设项目,未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或者编制的水土保持方案未经批准而开工建设的。”
来源:县水务局、陆良县人民政府官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