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竞业限制条款有别于商业秘密条款。
竞业限制是针对劳动者的从业限制,商业秘密是保密条款。两个条款应当分别约定。
二、竞业限制适用于可能知悉企业商业秘密的人员。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竞业限制的人员限于用人单位的:
1、高级管理人员
2、高级技术人员
3、其他
竞业限制的设置是因为这些人有或有可能涉密,为了保护商业秘密的需要,对这些人在职或离职后的一段时间内所应遵守的限制。反之。如果劳动者的工作性质没有知悉商业秘密的条件,就没有必要设置竞业限制,以节省人力、物力。
三、竞业限制的范围、地域、期限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
1、明确竞业限制的范围和地域,是为了明晰责任。
2、竞业限制的期限可以约定,但要遵守《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竞业限制期限,不得超过二年。”
四、当事人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约定竞业限制条款的,必须同时约定经济补偿的内容。该经济补偿标准、数额由当事人自行约定,按月支付。
经济补偿金的描述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四)》第六条,补偿的标准可以由双方约定,但不得低于“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平均工资的30%”或是当地的最低工资标准。这是下限。上限,各地的做法不同,一般以平均工资的50-60%为多。
五、违约金的设置,一般以用人单位的损失为限。
有关《劳动合同法》没有对违约金做具体规定。
参考《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二条“......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支付的违约金不得超过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用。”《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五条第二款“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适当减少。”旧《合同法》的司法解释(二)的第二十九条“当事人主张约定的违约金过高请求予以适当减少的,人民法院应当以实际损失为基础,兼顾合同的履行情况、当事人的过错程度以及预期利益等综合因素,根据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予以衡量,并作出裁决。当事人约定的违约金超过造成损失的百分之三十的,一般可以认定为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款(《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五条)规定的‘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这个司法解释虽然废止,但在新的司法解释出来qian前,违约金的判决基本参照这条。)
但《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七条,规定了“恶意实施侵犯商业秘密行为,情节严重的”赔偿数额在损失的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确定,还应当包括经营者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
六、其他注意事项
1、竞业限制不得违反法律的有关规定;
2、应当确实拥有商业秘密,不能把一般的商业信息、知识技能和经验作为商业秘密;
3、在约定竞业限制条款时应当同时约定具体的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和内容,但不得在约定解除劳动合同的提前通知期;
4、建议在入职时就签订竞业限制协议,避免员工离职时不签或拒签。
综上,如果竞业限制条款没有设置经济补偿金,可以向用人单位主张支付经济补偿金的权利,如果用人单位连续三个月不支付经济补偿金,该竞业限制义务终止。如若员工违反竞业限制的行为,用人单位向其索要赔偿的数额以用人单位的损失为限,如果员工有“恶意实施侵犯商业秘密行为”,赔偿数额在损失的一倍以上五倍以下,再加调查等合理的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