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曲靖:60人到饭店吃饭40分钟没上菜,准备换店被老板锁门不让走

夏诺多吉 2021-04-21 11:38:03

4月17日云南曲靖,60多个公司高管拓展训练完去吃饭,结果等了40分钟还没上菜,因为赶时间,就想换个地方,却被商家锁门、开车堵门不让走。最终,顾客因不想发生纠纷,留下吃饭,也没报警处理。

这事到底谁对谁错,可能公说公有理,婆说婆有理,但如果回归到法律上来,双方的做法其实都是不可取的。

首先,从合同法的角度来说,饭店提供的菜谱(价目表)属于要约,顾客下单的行为属于承诺,顾客一旦下单,其与饭店之间的服务合同或者说买卖合同就已经成立并且生效。

此后,饭店所享有的权利就是向顾客收取餐费,所承担的义务就是按照顾客下单的菜品和数量,向顾客提供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物。顾客的权利和义务则和饭店相对应(要求如数提供符合食安标准的食物、付钱)。

一般来说,这种合同并没有约定履行期限,因此,顾客有权随时要求饭店履行,但应当给予饭店必要的准备时间。

60个人吃饭,要求在40分钟内完成准备和制作,确实有困难,这时候顾客离去,就属于违约行为,应当赔偿因此给饭店造成的损失。

如果认为菜谱(价目表)属于要约邀请,那么顾客点菜的行为则属于要约,饭店下单之后就属于承诺,双方之间同样成立服务合同或者买卖合同并且生效,这就又回到刚才所说的履行合同问题了,结果是一样的。

也有人认为这是承揽合同,顾客作为定做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没错,但《民法典》同时规定,因定做人解除合同给承揽人造成损失的,应当赔偿。

饭店已经开始为上菜做准备,如果顾客突然离去,就会造成食材的浪费,所以,顾客还是得赔偿饭店的损失。

其次是店家的行为。从情理上来说,饭店的行为是可以理解的,毕竟这些客人一走,自己就会有损失。为了解决这个问题,《民法典》赋予人们实施自助行为(比如限制人身自由或者扣押财物)。

但有一个重要条件,就是所实施的行为不能超过必要限度,在实施自助行为之后,应当立即报警或者向其他公权力机关求助,否则就应当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

在开头的事件中,如果饭店不采取行为任顾客离去,想要再找他们请求赔偿,困难很大,所以他们可以实施救助行为,比如不让顾客离去,这是法律所允许的。

但是这种限制顾客离去的措施不能超过必要限度,比如殴打或者捆绑等暴力,那就不行。涉事饭店只是将门锁住,并没有实施暴力行为,从法律上讲,是可以的。

不足的是,饭店没有立即报警,这一行为的缺失很可能导致被认定为拘禁,是需要接受法律制裁的。

好在事情最后得以妥善解决,没有造成不良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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夏诺多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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