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住建部、各省住建厅、建筑业政策解读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审批管理工作的通知》明确:
加大企业资质动态核查力度。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完善信息化手段,对企业注册人员等开展动态核查,及时公开核查信息。经核查,企业不满足资质标准要求的,在全国建筑市场平台上标注资质异常,并限期整改。企业整改后满足资质标准要求的,取消标注。标注期间,企业不得申请办理企业资质许可事项。
政策发布后近期多省纷纷发文,将注册人员纳入监管,系统自动对比对注册类人员不满足资质标准要求的企业进行资质异常标注,并限期整改。企业整改后满足资质标准要求的,取消标注。标注期间,企业不得申请办理企业资质等许可事项。
4月11日,北京市住建委发布《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审批管理工作的通知》(京建发〔2024〕107号),提出:
对存在资质申请弄虚作假行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加大惩戒力度,依法依规限制或禁止从业,并列入信用记录。
审批部门如发现企业申报的主要人员频繁用于不同企业资质申报,将有权核查企业和人员劳动关系,重点对劳动合同、社保、纳税等方面进行核查。
同时,河南省提出:
对空壳公司统一进行核查清理,对连续两年产值或增值税为0的建筑业企业开展资质动态核查,不满足标准且整改后仍不达标的,撤回其资质证书。这也意味着空壳公司将面临被撤销资质的风险。
随着住建部的政策要求,目前资质审批已经恢复资质标准要求的注册人员数量。下一步全国或将全面启动资质监管系统,系统将自动对比注册人员,人员不达标将标注异常,由此可见资质已经进入了3.0监管时代。
去年资质延续全国出现了证书短缺情况,让人员证件价格暴涨,如果资质监管系统全国推行,2024将再次掀起证书需求高潮,注册人员市场需求或将猛增。友情提示企业要随时关注住建部政策和地方省厅政策,另外就是每年鼓励、奖励内部员工积极参加全国范围内执业资格考试,应对各种核查。
部分省市行动案例:
北京:主要人员频繁用于不同企业资质申报的,将核查劳动合同、社保、纳税4月11日,北京市住建委发布《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审批管理工作的通知》(京建发〔2024〕107号),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提出:
对存在资质申请弄虚作假行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加大惩戒力度,依法依规限制或禁止从业,并列入信用记录。
审批部门如发现企业申报的主要人员频繁用于不同企业资质申报,将有权核查企业和人员劳动关系,重点对劳动合同、社保、纳税等方面进行核查。
对在审查中发现企业通过盗用、冒用人员证照信息,提供虚假证明材料、虚假项目业绩、技术负责人虚假从业经历及个人业绩等行为弄虚作假申请建筑业企业资质的,禁止1年内再次申请建筑业企业资质。
建立企业资质申报过程的公示制度,公开申报企业提供的业绩、人员资料,公开审批结果,破除信息壁垒,便于社会监督、举报企业申报出现的弄虚作假行为,同时督促市场主体主动整改、自主选择、自担风险。
文件还明确了三级资质换领二级、一级资质延续等事项。
原文如下:
《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审批管理工作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为规范我市建筑市场秩序,激发建筑业企业活力,扎实推进建筑业高质量发展,根据《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22号)、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审批管理工作的通知》(建市规〔2023〕3号)、《关于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延续有关事项的通知》(建司局函市〔2023〕116号)、《关于做好有关建设工程企业资质证书换领和延续工作的通知》(建办市〔2023〕47号)等文件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做好全市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审批管理工作通知如下:
一、做好建设工程企业资质证书换领和延续工作
(一)针对《国务院关于深化“证照分离”改革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的通知》(国发〔2021〕7号)中决定取消的建设工程企业资质,企业应在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前换领有效期1年的相应专业资质证书。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三级资质换领相同专业二级资质证书,有关工程监理企业资质按《已取消的工程监理企业资质证书换领对照表》(见附件)换领相应专业等级资质证书。
上述建筑业企业可于2024年4月1日起,登录市住房城乡建设委网站,点击首页“办事大厅系统”(选择076建筑业企业资质审批-“建筑业企业换证(叁级换贰级)”),在线提交换证申请;工程监理企业直接向市住房城乡建设委提交书面换证申请(办理地点:北京市丰台区西三环南路1号市政务服务中心一层C岛)。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前未申请换领相应资质证书的,逾期自动作废。
企业换证取得有效期1年的相应专业资质后,企业应在该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前,按有关资质管理规定和资质标准申请延续。换领资质有效期届满前未申请延续的,逾期自动作废。
(二)本市许可的专业承包资质序列一级资质企业,资质证书有效期于2024年9月15日前届满的,企业申请延续时,可选择申请资质证书延续5年有效期或1年有效期。申请1年有效期资质证书的,暂不对企业的注册建造师等进行核查。企业应在资质证书1年有效期届满前,按有关资质管理规定和资质标准申请延续,经核查合格的颁发5年有效期资质证书。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前未申请延续的,逾期自动作废。
二、加强企业重组分立及合并资质核定
企业因发生重组分立申请资质核定的,需对原企业和资质承继企业按资质标准进行考核。企业因发生合并申请资质核定的,需对企业资产、人员及相关法律关系等情况进行考核。其中,需对原企业相应资质证书上记载的全部资质按照资质标准及有关规定考核企业资产、企业主要人员、技术装备、代表工程业绩等内容。对资质承继企业按照资质标准及有关规定考核企业资产、企业主要人员、技术装备等内容。
三、强化建筑业企业资质主要人员考核要求
(一)企业申请专业承包资质序列一级资质(不含公路、水运、水利、铁路、民航方面的专业承包一级及涉及多个专业的专业承包一级)的,企业资产、技术装备、注册建造师、企业工程业绩和技术负责人经历、职称或执业资格等条件需满足《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建市〔2014〕159号)规定的相应类别一级资质标准要求。
(二)企业申请施工总承包资质序列、专业承包资质序列二级资质(不含铁路、民航方面的专业承包二级)的,企业资产和技术负责人经历、职称或执业资格等条件需满足《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建市〔2014〕159号)规定的相应类别二级资质标准要求,注册建造师、职称人员、技术工人、技术负责人(或注册建造师)个人业绩、技术装备等指标需满足相应类别最低等级资质标准要求。
四、完善企业申报业绩认定
(一)企业代表工程业绩应当是在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上满足资质标准要求的A级工程项目。专业技术人员个人业绩应当是在全国建筑市场平台上满足资质标准要求的A级或B级工程项目。
(二)本市工程业绩未录入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或北京市建筑市场信用信息监管服务平台的,企业可依据《关于完善本市工程项目信息的通知》(京建发〔2021〕171号)及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项目信息管理的通知》(建办市函〔2023〕391号)要求,登陆北京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风险分级管控平台完善项目信息。
(三)京外业绩未录入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的,申请企业需在提交资质申请前由业绩项目所在地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确认业绩指标真实性。
(四)加强对工程业绩真实性的核查。通过组织实地核查、向工程所在地地市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函询等方式,对工程业绩进行抽查核实。发现企业及个人提供虚假证明材料等弄虚作假行为,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严肃处理。
五、加强信用管理
对存在资质申请弄虚作假行为、发生工程质量安全责任事故等违反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企业和从业人员,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加大惩戒力度,依法依规限制或禁止从业,并列入信用记录。企业在申请资质时,应当对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技术负责人、项目负责人、注册人员等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进行承诺,并授权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核查社保、纳税等信息。审批部门如发现企业申报的主要人员频繁用于不同企业资质申报,将有权核查企业和人员劳动关系,重点对劳动合同、社保、纳税等方面进行核查。
对在审查中发现企业通过盗用、冒用人员证照信息,提供虚假证明材料、虚假项目业绩、技术负责人虚假从业经历及个人业绩等行为弄虚作假申请建筑业企业资质的,禁止1年内再次申请建筑业企业资质。企业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建筑业企业资质的,由资质许可机关予以撤销,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建筑业企业资质。
六、落实公开公示制度
建立企业资质申报过程的公示制度,公开申报企业提供的业绩、人员资料,公开审批结果,破除信息壁垒,便于社会监督、举报企业申报出现的弄虚作假行为,同时督促市场主体主动整改、自主选择、自担风险。
七、建立函询制度
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就资质申请相关投诉举报、申报材料等问题向企业发函问询,被函询的企业应如实对有关问题进行说明。经函询,企业承认在资质申请中填报内容不实的,按不予许可办结。
八、加强党风廉政建设
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完善企业资质审批权力运行和制约监督机制,严格审批程序,强化对审批工作人员、资质审查专家的廉政教育和监督管理,建立健全追责机制。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施行。住房城乡建设部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
附件: 已取消的工程监理企业资质证书换领对照表.doc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2024年4月3日
北京:注册建造师不满足要求,不得承揽新工程!系统自动比对预警3月29日,北京市住建委发布《关于进一步完善建筑业企业资质审批监管系统异常预警功能的通知》(京建发〔2024〕80号)。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其中明确:
对经系统比对发现的注册建造师不满足相应资质标准条件的企业标注资质异常,标注期间,资质不达标企业不得申请建筑业企业资质许可事项,不得承揽新的工程。
原文如下: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关于进一步完善建筑业企业资质审批监管系统异常预警功能的通知
京建发〔2024〕80号
各区住房城乡建设委,东城、西城、石景山区住房城市建设委,经济技术开发区行政审批局、开发建设局,各有关单位:
为深入贯彻市政府关于“4·18”重大火灾事故整改工作要求,认真汲取事故教训,落实建设单位、建筑业企业主体责任,发挥社会监督作用,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审批管理工作的通知》(建市规〔2023〕3号,以下简称建市规3号文)要求,现就进一步完善本市建筑业企业资质审批监管系统异常预警功能,着力加强建筑业企业资质动态核查工作通知如下:
一、市住房城乡建设委进一步完善建筑业企业资质审批监管系统异常预警功能,将资质标准中关于注册建造师的要求嵌入审批系统中,定期开展比对,比对结果将向社会公示。
二、市住房城乡建设委按照建市规3号文的规定,对经系统比对发现的注册建造师不满足相应资质标准条件(以下简称资质不达标)的企业标注资质异常,并在市住房城乡建设委网站公开已标注资质异常企业的信息,同时在其下载打印的电子证书使用件上同步进行标注。标注期间,资质不达标企业不得申请建筑业企业资质许可事项,不得承揽新的工程。
三、本市建筑业企业应持续保持其注册建造师人数等指标要求满足相应资质标准条件,可通过登录市住房城乡建设委网站或建筑业企业资质审批监管系统企业申报端,查询本企业的资质异常标注信息。已标注资质异常企业应按照相应资质标准条件进行整改。
四、法人、非法人组织或自然人在选择本市建筑业企业作为施工单位时,按照“谁使用,谁负责”原则,主动查询市住房城乡建设委网站向社会公开的本市建筑业企业资质信息,选用资质达标的企业。在工程施工过程中,发包工程的法人、非法人组织或自然人及相关单位,应关注承接该工程的本市建筑业企业资质达标情况,发现企业相应资质不达标的,提醒企业整改。
五、本市住房城乡建设等涉及建筑业企业资质审批的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应将工程质量安全监管与建筑业企业资质动态核查相结合,及时了解本市建筑业企业资质达标情况,对发现的资质异常企业督促其整改。
六、市、区相关部门在执法检查和事故处理过程中,发现我市建筑业企业资质不达标的,可将有关情况通报工程项目所在区住房城乡建设委。
七、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关于加强建筑业企业资质审批监管系统异常预警企业监管的通知》(京建发〔2021〕80号)同时废止。
特此通知。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2024年3月19日
黑龙江:每天自动调取企业和注册人员信息进行资质动态核查!限制招投标、承揽工程3月15日,黑龙江省住建厅等部门发布《关于开展建筑业企业和工程监理企业资质动态核查及结果应用的通知(征求意见稿)》,非常严格。
核查范围
注册地在我省的建筑业企业和工程监理企业以及在我省参与工程项目建设的省外建筑业企业和工程监理企业的每个单项资质。
每天自动调取企业和注册人员信息,次日公布结果
1、省住建厅在省建筑市场平台设置“企业资质动态核查”专栏,实时公布企业的每个单项资质分别标注动态核查结果。
2、省建筑市场平台每天自动调取企业和注册人员数据信息,次日通过“企业资质动态核查”专栏公布结果。
核查建筑业企业注册建造师人数
施工总承包特级资质按照《施工总承包特级资质标准》(建市〔2007〕72号)要求核查注册建造师人数。
施工总承包一级资质、专业承包一级资质按照《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建市〔2014〕159号)要求核查一级资质注册建造师人数。
其他资质按照《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建市〔2014〕159号)要求的最低等级核查注册建造师人数。
核查不合格的,限制招投标、承揽工程!
(一)限制参与工程招标投标。
建筑业企业、工程监理企业资质动态核查结果不合格的,不得参与有关建设工程投标。
(二)限制承揽直接发包工程。
省建筑市场平台资质动态核查标注为“不合格”的建筑业企业、工程监理企业,禁止承接与该项资质有关的直接发包建设工程。
(三)限制承揽专业承包工程。
专业承包企业资质动态核查标注为“不合格”的,禁止与其签订分包合同。
黑龙江原文如下:
黑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等部门关于开展建筑业企业和工程监理企业资质动态核查及结果应用的通知(征求意见稿)
为深入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建设统一大市场部署,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优化工程招标投标营商环境,进一步规范建筑市场参建主体行为,保障建设工程质量安全,根据《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22号)《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第158号令)《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审批管理工作的通知》(建市规〔2023〕3号)《关于加强建筑市场资质资格动态监管完善企业和人员准入清出制度的指导意见》(建市〔2010〕128号)的规定,决定从2024年X月X日起,对取得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核发的建筑业和工程监理资质的企业,开展资质动态核查及结果应用。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核查范围
注册地在我省的建筑业企业和工程监理企业以及在我省参与工程项目建设的省外建筑业企业和工程监理企业的每个单项资质。
二、核查内容和标准
(一)建筑业企业:施工总承包特级资质按照《施工总承包特级资质标准》(建市〔2007〕72号)要求核查注册建造师人数。施工总承包一级资质、专业承包一级资质按照《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建市〔2014〕159号)要求核查一级资质注册建造师人数。其他资质按照《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建市〔2014〕159号)要求的最低等级核查注册建造师人数。
(二)工程监理企业:综合资质按照《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第158号令)要求核查综合资质注册人员人数。专业甲级、乙级资质按照《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第158号令)的乙级资质要求核查注册人员人数。专业丙级资质按照《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第158号令)的丙级资质要求核查注册人员人数。
三、核查方式
(一)省住建厅在黑龙江省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以下简称省建筑市场平台)设置“企业资质动态核查”专栏,实时公布建筑业企业和工程监理企业动态核查结果。有关企业符合资质核查标准的资质标注为“合格”,不符合资质核查标准的资质标注为“不合格”,企业的每个单项资质分别标注动态核查结果。
(二)省建筑市场平台每天自动从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黑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政务服务管理信息系统、黑龙江省公共资源交易平台、黑龙江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承发包管理系统调取企业和注册人员数据信息,次日通过“企业资质动态核查”专栏公布结果。
四、核查结果运用
(一)限制参与工程招标投标。参与我省工程建设招标投标的建筑业企业、工程监理企业,按照招标文件提出的一项或者多项资质要求,每个单项资质动态核查结果应当“合格”,并在投标文件中提供省建筑市场平台有关单项资质核查结果截图和承诺书,该项资质动态核查结果不合格的,不得参与有关建设工程投标。
(二)限制承揽直接发包工程。省建筑市场平台资质动态核查标注为“不合格”的建筑业企业、工程监理企业,禁止承接与该项资质有关的直接发包建设工程。
(三)限制承揽专业承包工程。建设单位或施工总承包单位以及工程监理企业应当对专业承包企业的资质动态核查情况进行审核,资质动态核查标注为“不合格”的,禁止与其签订分包合同。
五、保障措施
(一)建筑业企业和工程监理企业经审批获得资质后,应当持续满足资质标准要求的注册人员数量,不得随意抽离注册人员,应当保证企业在承揽工程过程中具备规定标准的专业技术力量。
(二)依法必须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建设单位或者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在招标文件中明确限制资质动态核查标注为“不合格”的建筑业企业和工程监理企业参与建设工程项目投标。
(三)项目评标过程中,评标委员会应当对投标人提供的资质动态核查结果和承诺进行评审,资质动态核查标注为“不合格”的,应当否决其投标。招标人应当认真核查中标候选人的最新动态核查结果,结果为“不合格”的,应当取消其中标资格。
(四)省建筑市场平台应当加强与省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等电子交易平台数据对接和信息共享,为招标人、评标委员会在组织招标和评标过程中,及时查询建筑业企业和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的动态核查信息提供支撑。
(五)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高度重视、严密组织资质动态核查和结果运用工作,认真履行职责,务求取得实效。为我省工程建设项目顺利实施,保证工程建设质量和安全奠定坚实基础。
湖北:考核全员社保!3月1日,湖北省住建厅更新《建筑业企业资质政策问答(第五版)》,明确考核全员技术负责人、注册建造师等全员社保。
1、企业主要人员包括哪些人员?同时受聘或注册在两家或以上企业的人员是否认可?
答:主要人员包括注册人员、职称人员(包括技术负责人)、技术工人等3类人员。现场管理人员考核要求已取消。同时受聘或注册于两家或以上单位的人员不予认定。
2、主要人员是否有年龄限制?
答:是的。资质申报相关主要人员须在60周岁及以下,且由申报单位为其缴纳社保。
3、对主要人员社保的考核范围、缴纳时间有何要求?
答:(一)考核全员社保,即技术负责人、注册建造师、职称人员、技术工人均需在申报单位参保。
(二)除首次申请考核申报前近1个月社保外,其他均考核申报前近3个月社保。如:企业4月提交首次申请,考核的人员至少需从3月开始缴纳;企业4月提交增项、升级、重新核定等申请,考核的人员至少需从1月开始缴纳。
用于申请资质的人员社会保险必须以申报企业或申报企业分支机构名义缴纳,上级公司、子公司、事业单位、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等其他单位缴纳或个人缴纳社会保险均不予认定。
湖北原文如下:
3月1日,湖北省住建厅更新《建筑业企业资质政策问答(第五版)》,其中关于人员方面:
1、企业主要人员包括哪些人员?同时受聘或注册在两家或以上企业的人员是否认可?
答:主要人员包括注册人员、职称人员(包括技术负责人)、技术工人等3类人员。现场管理人员考核要求已取消。同时受聘或注册于两家或以上单位的人员不予认定。
2、主要人员是否有年龄限制?
答:是的。资质申报相关主要人员须在60周岁及以下,且由申报单位为其缴纳社保。
3、对主要人员社保的考核范围、缴纳时间有何要求?
答:(一)考核全员社保,即技术负责人、注册建造师、职称人员、技术工人均需在申报单位参保。
(二)除首次申请考核申报前近1个月社保外,其他均考核申报前近3个月社保。如:企业4月提交首次申请,考核的人员至少需从3月开始缴纳;企业4月提交增项、升级、重新核定等申请,考核的人员至少需从1月开始缴纳。
用于申请资质的人员社会保险必须以申报企业或申报企业分支机构名义缴纳,上级公司、子公司、事业单位、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等其他单位缴纳或个人缴纳社会保险均不予认定。
原文如下:
贵州:对使用频繁变更人员的企业重点监管,动态核查企业资质情况!1月5日,贵州省住建厅印发《关于进一步调整规范全省建设工程企业资质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黔建建通〔2023〕84号)。提出:
强化建筑业企业注册人员考核。企业用于资质申报人员须是本单位人员,相关人员应与企业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保,存在劳动争议的不得用于资质申报。许可机构对使用频繁变更人员(1年内2次及以上出现在不同企业人员)的企业实施重点监管,动态核查企业资质情况,对违法违规相关行为记录发布。
提升动态核查力度。许可机构采取“双随机”等方式对企业注册人员等开展动态核查,经核查企业注册人员不满足资质标准要求的,在贵州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行政审批系统和贵州住建云平台企业资质查询栏目中标注资质异常;在网站公开发布、限期整改;企业在期限内未整改到位的依法撤回或撤销资质;在整改期间整改后满足资质标准要求的取消标注。标注资质异常期间,企业限制参与投标活动,不得申请办理企业资质许可事项。
加强信用管理。对存在资质申请弄虚作假行为、发生工程质量安全责任事故、拖欠农民工工资等违反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企业和从业人员,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加大惩戒力度,依法依规限制或禁止从业,并列入信用记录。企业在申请资质时,应当对实际控制人、技术负责人、项目负责人、注册人员、非注册人员等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进行承诺,并授权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核查社保、纳税等信息。
做好审批工作衔接。各市(州)、贵安新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对2018年2月1日(贵州省人民政府令第184号公布)以来,本部门核发的建设工程企业资质,逐一开展核查确认,对人员等不满足资质标准要求的依法限期整改、撤销或撤回企业资质
贵州原文如下:
浙江:对建企资质实施每周动态核查!中标后项目经理考勤不合格的,对该中标人所有建企资质进行动态核查!2023年10月27日,浙江省住建厅发布《关于加强建筑业企业资质动态核查及其结果应用的通知》。本通知自2023年11月15日起施行。
重点如下:
对在我省参与招投标活动、承揽工程的建筑业企业资质条件是否符合资质标准要求实施动态监管。
参与我省招投标活动的建筑业企业应及时将符合资质标准要求的人员等信息录入“监管公共服务系统”。
“监管公共服务系统”按周开展核查,于每周一生成动态核查结果。企业不满足资质标准要求的,动态核查结果为“不合格”,并限期整改,建设主管部门和行业监管部门要将其列为重点监管对象,实施差别化管理。企业整改期间不得申请建筑业企业资质的升级、增项,不得在我省参与相应资质的招投标活动,不能承揽新的工程;整改不通过的,由资质许可机关依法撤回相应资质。
建筑业企业在我省参与投标的,应根据招标文件要求提供“监管公共服务系统”资质动态核查结果“合格”的证明;存在不实承诺的,视为弄虚作假行为,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在定标阶段,招标人应核查投标人投标资质的最新动态核查结果,核查结果“不合格”的,应取消其中标资格。
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项目中标后,中标人承诺拟派驻的项目负责人(项目经理)与施工许可证申领时不一致,或承诺拟派驻的项目负责人(项目经理)未通过“浙江省建筑工人保障在线”进行现场考勤履职的,“监管公共服务系统”将对该中标人所有建筑业企业资质进行动态核查。
浙江原文如下:
各市、县(市、区)建委(建设局)、发展改革委(局)、交通运输局、水利局、招标投标监管机构、各有关单位: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7〕19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支持建筑业做优做强的若干意见》(浙政办发〔2022〕47号)和《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审批管理工作的通知》(建市规〔2023〕3号),加快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持续优化工程建设招标投标领域营商环境,加强高标准市场体系建设,经研究,决定在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公路水运工程、水利工程招标投标领域分阶段应用建筑业企业资质动态核查结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建立企业资质动态核查机制
根据《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住房城乡建设部第22号令),“浙江省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系统”(以下简称“监管公共服务系统”)对在我省参与招投标活动、承揽工程的建筑业企业资质条件是否符合资质标准要求实施动态监管。参与我省招投标活动的建筑业企业应及时将符合资质标准要求的人员等信息录入“监管公共服务系统”。现阶段主要核查资质标准对应的注册建造师条件,核查要求根据相关规定并结合我省实际,适时调整更新,届时将在“监管公共服务系统”予以通知。
“监管公共服务系统”按周开展核查,于每周一生成动态核查结果,企业可登录“监管公共服务系统”企业端自行查询并下载“动态核查结果证明”。企业不满足资质标准要求的,动态核查结果为“不合格”,并限期整改,建设主管部门和行业监管部门要将其列为重点监管对象,实施差别化管理。企业整改期间不得申请建筑业企业资质的升级、增项,不得在我省参与相应资质的招投标活动,不能承揽新的工程;整改不通过的,由资质许可机关依法撤回相应资质。
二、资质动态核查结果应用
(一)招标投标交易前。建筑业企业在我省参与投标的,应根据招标文件要求提供“监管公共服务系统”资质动态核查结果“合格”的证明,并就该证明相关内容的真实性作出书面承诺;存在不实承诺的,视为弄虚作假行为,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省建设厅将专门向各地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和招标投标监管机构开通“监管公共服务系统”账号供评标委员会和招标人查询使用。在评标阶段,评标委员会对投标人提供的资质动态核查结果和承诺进行评审,未按要求提供的,应否决其投标资格。在定标阶段,招标人应核查投标人投标资质的最新动态核查结果,核查结果“不合格”的,应取消其中标资格。
(二)工程合同履行中。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项目中标后,中标人承诺拟派驻的项目负责人(项目经理)与施工许可证申领时不一致,或承诺拟派驻的项目负责人(项目经理)未通过“浙江省建筑工人保障在线”进行现场考勤履职的,“监管公共服务系统”将对该中标人所有建筑业企业资质进行动态核查。上述拟派驻未实际履职人员再次参与浙江省工程项目投标时,将对其所在企业的所有建筑业企业资质开展动态核查。各地建设主管部门可将上述企业或工程项目纳入重点监管对象,加大检查频次,实施点对点监管。“监管公共服务系统”将对上述拟派驻未实际履职人员进行标注,适时向社会公布。公路水运工程、水利工程项目负责人(项目经理)变更,或检查督查中发现项目负责人(项目经理)未达到在岗履约要求的,参照执行。
三、有关工作要求
(一)各地各部门要高度重视,提高认识,切实做好建筑业企业资质动态核查结果应用工作,将企业资质动态核查与事中事后监管相结合,将抽查、巡查与专项核查相结合,强化对企业和企业主要从业人员的行为监管和失信惩戒,建立健全以信用为核心的监管体制。
(二)省级有关部门将尽快修订全省统一的招标文件示范文本,各地应严格落实执行。省公共资源交易服务平台和各地公共资源交易系统、招标投标监督系统及相关业务系统应尽快与“监管公共服务系统”建立数据实时传输机制,及时获取投标单位资质动态核查结果,具体系统对接事宜和“监管公共服务系统”账号开通事宜请与省建设厅建筑市场监管处联系。
本通知自2023年11月15日起施行。
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浙江省交通运输厅
浙江省水利厅
2023年10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