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738号
为做好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无注册人员要求的资质延续工作,现将延续标准公告如下:
一、通信工程施工总承包二级、起重设备安装工程专业承包二级资质
满足原三级资质标准要求的中级以上职称人员,且连续缴纳一个月以上社保要求。
二、起重设备安装工程专业承包一级资质
满足一级资质标准要求的中级以上职称人员,且连续缴纳一个月以上社保要求。
三、特种工程专业承包资质
满足资质标准要求的中级以上职称人员或注册建造师,且连续缴纳一个月以上社保要求。
四、防水防腐保温工程专业承包一级、二级资质
满足对应等级资质标准要求的中级以上职称和注册建造师,且连续缴纳一个月以上社保要求。若使用职称人员,应满足职称专业齐全的要求。
五、通信工程施工总承包三级资质
按照《国务院关于深化“证照分离”改革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的通知》(国发〔2021〕7号)要求,取消施工企业三级资质。我厅正研究制定换发资质证书政策,暂不受理此类别资质的证书延续,延续政策另行通知。
黑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4年4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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