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建筑工人在工地做工时突感不适,返回宿舍休息后猝死。家属申请工伤认定时,因发病到死亡时间超过48小时被驳回。这类案件引发广泛争议:究竟什么情形属于工伤?无论是企业主还是打工人,面对工伤认定时,常陷入两大法律概念的“拉锯战”:“三工原则”(工作时间、工作场所、工作原因)与“48小时条款”(突发疾病经抢救48小时内死亡视同工伤)。企业主如何规避用工风险?劳动者如何维护权益?
一、两大核心概念:定义与适用标准1.“三工原则”:严格的工作相关性
定义:工伤认定的基础条件,要求伤害必须发生在工作时间、工作场所,且因工作原因直接导致。
典型案例:工厂员工操作机器时被划伤,符合“三工”直接关联性,应认定为工伤。
特殊扩展:
①工作时间:包括加班、预备性工作(如班前设备检查)
②工作场所:涵盖临时指派区域、往来合理区域(如外勤客户办公室)
2.“48小时条款”:特殊情形下的“视同工伤”
定义:员工在工作时间和岗位突发疾病,经抢救48小时内死亡(起算时间以首次诊断为准),即使疾病与工作无关,仍可“视同工伤”。
关键指标:
起算时间:以医疗机构初次诊断时间为准(如急救车心电图记录)
死亡认定:以《居民死亡医学证明》载明时间为准
争议焦点:若家属坚持抢救超过48小时(如脑死亡后靠呼吸机维持),是否突破时限?司法实践中,若48小时内脑死亡、已无存活可能,仍可能认定工伤。
情形
三工原则
48
小时
判定结果
上班期间突发心梗,抢救50小时死亡
❌
(超时)
❌
不认定为工伤(需证明疾病与工作关联)
在家加班猝死
✔️
(视为工作延伸)
✔️
(若48小时内死亡)
视同工伤
出差途中突发脑溢血死亡
✔️
(因工外出)
✔️
(48小时内)
双重符合,优先适用“48小时条款”
下班后聚餐醉酒摔伤
❌
(非工作原因)
❌
不认定为工伤
车间内突发癫痫,抢救后植物人
❌
(未死亡)
❌
不适用“48小时条款”,需另寻依据
三、避坑指南:企业与劳动者的双视角企业避坑要点:
入职体检与岗位管理:定期健康检查,避免录用高风险员工;规范加班制度,减少“过劳”争议。
抢救时间争议处理:若员工突发疾病,避免干预医疗决策(如要求医生“卡点”抢救),否则可能被认定恶意规避责任。
建立24小时应急送医机制,突发疾病立即送诊并保留就医记录。
注意48小时起算点:要求医院明确记载初次诊断时间。
为高风险岗位购买雇主责任险,转移用工风险
劳动者维权要点:
工作期间不适立即就医,避免自行休息延误抢救。
及时固定证据:保留加班记录、工作沟通记录、医疗诊断证明等。要求单位对加班、外勤等工作安排书面确认。
48小时起算争议:若首次诊断时间记录模糊,可申请复核或司法鉴定。家属遇超48小时抢救时,可主张医疗记录证明无存活可能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明确“三工原则”下的工伤认定标准。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规定“48小时条款”的适用情形。
劳社部函〔2004〕256号:明确“48小时”起算点为医疗机构初次诊断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