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重庆晨报上游新闻报道,来自重庆的李先生,2008年,为帮时任江宁邮政局岔路口支局局长(后改为邮储江宁支行)时某宁完成储蓄任务,李先生一家分别使用3个身份证在其银行存入了135万元。在之后的10年时间里,为了帮时某宁完成储蓄任务,135万元储蓄款每年会连同当年利息一起再存入邮储江宁支行。
到2018年12月,3本存折余额共计243万多元。
而当家里要用钱时,才发现钱取不出来了。报警后发现,除第一笔存款信息是真实的外,存折上其他存取记录都是假的。
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2020)苏0115刑初84号《刑事判决书》显示,经审理查明2008年1月至2018年3月间,时某宁在中国邮政集团公司南京江宁区分公司(即邮储江宁支行)工作期间,制作假的存折交易流水,先后多次挪用客户李某、陈某、胡某存款共计2430109元。因犯挪用资金罪,时某宁被判处有期徒刑2年3个月,并责令其退赔被害单位邮储江宁支行2430109元。
刑事官司判了,但钱还是要不回来。于是李先生一家将邮储江宁支行告上法庭。
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2020)苏0115民初11031号《民事判决书》显示,法院审理后认为,储蓄机构应当保证储蓄存款本金和利息的支付,不得违反规定拒绝支付存款本金和利息。本案中,李某、陈某等将存款交付给时某宁,由时某宁开设邮政储蓄存折账户,并由时某宁办理款项存取,存折均加盖有“南京江宁岔路口邮政储蓄”的印章,时某宁原系岔路口分局局长(后为江宁支行岔路口邮储银行营业所),李某、陈某等有理由相信时某宁系履行职务行为,其与邮储江宁支行构成储蓄存款合同关系。为此,法院作出邮储江宁支行返还储户存款的判决。
之后,因不服判决,邮储江宁支行提出上诉。2022年5月13日,南京市中院作出撤销一审判决,发回重审。
从2022年7月至2023年1月17日,该案重审经历了6次庭前会议、调解和合议庭开庭。但李先生仍未能拿回自己的存款。
确实,应该规定银行工作人员偷的是银行的钱,而不是储户的钱,储户到银行办理业务就代表钱的所有权为银行,储户保留使用权。
银行万一被盗,蓄户的钱都拿不回来
这银行不是强盗吗?
这个事情不是简单的事情。是私人之间的事情。银行工作人员可能根本就没有把他钱存入银行,而是私下做了假账。
毫无诚信可言
南京
想寻大树乘凉,不如自栽自养自乘凉
银行说了我们做事就是这样[呲牙笑]
哈哈哈
过桥资金出问题了,其背后涉案资金可能几千万甚至数亿,
二百四十多万才两年??付出的代价太小了吧,起码十年打底